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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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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8版)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23-30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23年8月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9日下午2:00整。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投票规则: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 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3日

8.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3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即,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9.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69号禧玥酒店38层会议室。

10. 会议提示公告:公司将于2023年8月4日发布会议提示公告,提示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会议审议事项的合法性和完备性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事项,相关程序和内容合法。

2.提案名称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3.提案的具体内容

上述提案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4. 特别提示

(1)提案9.00、提案10.00及提案11.00需要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提案9.00、提案10.00及提案11.00为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和监事的提案,其中非独立董事的应选人数为4人、独立董事的应选人数为3人、监事的应选人数为3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股东大会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1.00、提案2.00和提案3.00为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1.00生效是提案2.00和提案3.00生效的前提,即,提案1.00表决通过是提案2.00和提案3.00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条件。

同时,《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依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提案1.00且提案3.00生效是提案4.00和提案5.00生效的前提,即,提案1.00且提案3.00表决通过是提案4.00和提案5.00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条件。

(3)《关于子公司与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继续履行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届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且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5.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则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 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和出席人身份证。

2. 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2)。

3. 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一号成都国际金融中心1号写字楼26楼2号

联系人:景晶

电话:(028)6323 1548

传真:(028)6323 1549

邮政编码:610021

4. 注意事项:

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验证入场。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及具体操作内容请详见本股东大会通知的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2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935”,投票简称为“双马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如下:

① 选举非独立董事

(表一提案9.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4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 选举独立董事

(表一提案10.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 选举监事

(表一提案11.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8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8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___________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提案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或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持有股份的性质: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事项:

注:上述提案1.00-8.00,如同意则在表决的“同意”栏打“√”,反对则在表决的“反对”栏打“×”,弃权则在表决的“弃权”栏打“-”。提案9.00-11.00,请填写选举票数。

如没有明确投票指示,请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请加盖骑缝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23-28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继续履行

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所涉及的“元”、“万元”、“亿元”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8月11日和9月1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公司二级子公司西藏锦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锦合”)分别与公司参与投资的河南省和谐锦豫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锦豫”)和义乌和谐锦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锦弘”)签署并履行了《河南省和谐锦豫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管理协议》和《义乌和谐锦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协议》(以下统称“《管理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2017年08月17日披露的《关于参与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7-85)、《关于参与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7-97)。

基于和谐锦豫与和谐锦弘的存续期为七年(为确保对投资项目的有序清算,存续期限可延长),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西藏锦合分别与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签署的《管理协议》需要按照交易金额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自2017年7月-8月西藏锦合与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签署《管理协议》以来,双方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为加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保障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的有序运行,西藏锦合拟继续与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履行已签署的《管理协议》,作为基金管理人为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协议内容不变。

(二)提供管理服务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自然人谢建平(谢建平系公司董事长,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担任了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认定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为上市公司关联企业。因此,西藏锦合与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之间关于提供管理服务的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自然人谢建平(谢建平系公司董事长,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担任了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同时,公司关联自然人林栋梁为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经审慎考虑,公司认定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为上市公司关联企业。因此,西藏锦合与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之间关于提供管理服务的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该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时,依据谨慎性原则,由董事谢建平及林栋梁回避表决。

(三)审批情况

前述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谢建平、林栋梁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应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请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告)。前述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四)前述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且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河南省和谐锦豫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10UDQ2W

成立日期: 2017年5月19日

主要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210号中国中原大学生创业孵化园2层Y202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锦仁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谢建平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基金规模:该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66.7425 亿元。

合伙期限:存续期为七年,为确保对投资项目的有序清算,该存续期限可延长。

主要投资方向:和谐锦豫主要对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可转化为股权的债权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投资。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大健康、先进制造、跨境电商、新能源、消费和服务等。

和谐锦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截至目前,和谐锦豫合伙人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认缴出资额比例的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2、和谐锦豫自设立以来,经营发展良好,和谐锦豫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158,071万元,净利润为149,347万元,截至2023年3月底的净资产为954,952万元。

(二)义乌和谐锦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LULA0H

成立日期: 2017年6月2日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高塘路128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锦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谢建平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金规模:该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8.02 亿元。

合伙期限:存续期为七年,为确保对投资项目的有序清算,该存续期限可延长。

主要投资方向:和谐锦弘主要对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可转化为股权的债权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投资。和谐锦弘的投资方向为先进制造与新能源行业,包括光伏、芯片设计制造、消费电子、智能装备、工业自动化、新能源、无人驾驶、半导体设备等。

和谐锦弘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截至目前,和谐锦弘合伙人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认缴出资额比例的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2、和谐锦弘自设立以来,经营发展良好,和谐锦弘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544,970万元,净利润为526,213万元,截至2023年3月底的净资产为1,719,034万元。

三、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西藏锦合向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以及其他必要的咨询服务,协助执行事务合伙人实现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

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的管理费用支付方式为:

1、投资期内,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2%/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2、在管理期和延长期内,合伙企业按其尚未退出的项目投资成本和合伙企业对已投资项目预留的后续投资成本(如有)之总额2%/年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按季度预付,管理人负担与其日常营运相关的所有费用。

上述“合伙企业”指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向西藏锦合支付管理费用的方式是私募股权投资业界通行的方式,不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或非公允的情形。

合伙企业以认缴出资额作为投资期管理费计算基数主要基于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管理团队依据基金的规模进行组建,同时管理团队需要根据基金的最终规模所确定的预计总投资金额去寻找及研究一定数量的潜在投资项目,而基金最终投资规模与基金认缴规模而非实缴规模相关度更高,因此合伙企业以认缴出资总额作为投资期管理费的计算基数;

2、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每支基金可能根据设立时市场波动导致的募资难易程度、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及投资方向、管理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基金投资人的接受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权衡确定管理费支付方式,采取认缴出资总额或实缴出资总额作为管理费计价基数,两种计费方式均为市场选择。

管理团队横向对比了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及相关条款,大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取认缴出资总额作为投资期管理费的计算基数,因此合伙企业依据市场惯例,以认缴出资总额作为管理费的计算基数。

五、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无。

六、交易目的和影响

1、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为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自设立以来,规范发展,运营良好,交易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管理协议的条款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是私募股权投资业界通行的方式,不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或非公允的情形,为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提供管理服务,有利于加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继续为公司带来稳定的业务收入,发挥公司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的优势,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积极的影响。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的金额约11.44亿,主要包含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宜宾和谐绿色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管理费收入等。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表示本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必要,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河南省和谐锦豫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管理协议》;

4.《义乌和谐锦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协议》。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7月20日,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就此进行事前审查并出具了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的前身是1993年2月成立的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2年更名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德勤华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德勤华永具有财政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德勤华永已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德勤华永过去二十多年来一直从事证券期货相关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德勤华永首席合伙人为付建超先生,2022年末合伙人人数为225人,从业人员共6,667人,注册会计师共1,14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50人。

德勤华永2021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42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3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7亿元。德勤华永为61家上市公司提供2021年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2.80亿元。德勤华永所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德勤华永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同行业的客户共2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德勤华永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相关规定。德勤华永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德勤华永及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该所曾受到行政处罚一次,行政监管措施两次;十四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各一次,四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一次;一名2021年已离职的前员工,因个人行为于2022年受到行政处罚,其个人行为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并不影响该所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渭华女士,199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德勤华永执业,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质量控制复核人:蒋健先生,2004年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加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21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3年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家灏先生,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起开始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近三年已参与两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2022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诚信记录

以上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德勤华永及以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审计费用是根据德勤华永合伙人及其他各级别员工在审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成本为基础并考虑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最终协商确定。公司2023年度年报及内控的审计费用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15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50万元),与上期审计费用一致。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该会计师事务所商谈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协议。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德勤华永有关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核查了德勤华永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资质证照、独立性声明、诚信记录等资料,并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就有关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沟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德勤华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经验与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风险意识,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 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认可德勤华永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将《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德勤华永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公司续聘德勤华永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聘任德勤华永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德勤华永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风险意识,能独立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公司续聘德勤华永符合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德勤华永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8票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德勤华永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德勤华永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2日

序号 《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现行) 《关联交易管理规则》(拟修订)

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2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3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上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由本规则第八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规则第八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本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4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1)、(2)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4) 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5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2)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6 第十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第十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 购买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2) 出售资产;

(3) 提供财务资助; (3)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 提供担保; (4)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5) 提供担保;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 签订许可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1) 签订许可协议;

(12) 销售产品、商品; (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3)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4) 销售产品、商品;

(1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5)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6)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7)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17) 存贷款业务;

(18)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9)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定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7 第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 交易对方;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4)款的规定);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4)项的规定);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4)款的规定);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4)项的规定);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因其它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因其它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上述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上述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 第十四条 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 交易对方;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它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 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4)项的规定);

(7)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8)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9 第十五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10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批:

(1) 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1) 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2) 本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2) 本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11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除参照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累计原则外,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已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2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 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1) 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2)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2)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3)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3) 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4)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4)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5)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5)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6)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7) 独立董事意见;

(8) 证券交易所可能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1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1)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3)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4)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5) 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6)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7)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8) 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9)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它内容;

(10)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内容。

14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 第十条第(11)至第(14)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第十条第(13)至第(17)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 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 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4)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15 第二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规则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删除)

16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删除)

17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本章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18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1)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公司债券或者其它衍生品种; (1)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2)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它衍生品种; (2)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3) 一方依据另一方的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3) 一方依据另一方的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4)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八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可豁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19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注:增加或删减条款后,顺次变更后续或所引用的条款序号。

《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修改对照表(2023年7月)

(下转10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