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7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2023-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3-028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3年1月10日一2023年7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35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结合35名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公司自查,上述人员中有32名人员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有3名核查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的自行判断、根据个人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考虑,该3名核查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核实,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3-029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诉讼案件涉及金额:6,232.22万元及相关利息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涉诉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判决及执行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快应收款项催收力度,积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0112民初2948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就全资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之票据纠纷一案,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并立案,案件号(2021)粤0112民初29480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610.25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案件情况增加诉讼请求至人民币6,232.22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等。

二、诉讼裁判情况

1、被告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232.22万元及利息。

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35.34万元由被告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负有缴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采取法律途径加强经营活动中应收款项的催收力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判决及执行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