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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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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9版)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皓、徐建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三

甲方一: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9112801040017366,截至2023年7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2GWh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皓、徐建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4、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四

甲方一: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09112801040017374,截至2023年7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GWh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皓、徐建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 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7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利特”)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2亿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3号)同意,公司向15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6,084,327股,发行价格为11.23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079,026,992.2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251,744.7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68,775,247.5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7月14日全部汇入公司指定存储账户,并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于 2023 年7月19日出具《验资报告》(众会字(2023)第08405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披露信息,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计划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3年7月1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出具了众会字(2023)第08406号《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3年7月14日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超过2亿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20,000.00万元。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方案与募集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系基于项目实际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拟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鉴证报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23)第08406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公司截至2023年7月14日止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认为公司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编制,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7月14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 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77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3年8月7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7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7日(星期一)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7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8月2日(星期三),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编码表: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其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以上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2、3为特别决议的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3年8月2日(星期三)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3年8月3日下午3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

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董事会办公室(信函登记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201707传真号码:021-51685255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联系人:杨帆

联系电话:021-31115900

联系传真:021-51685255

2、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2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投票程序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24”,投票简称为“普利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8月7日9:15-9:25、9:30-11:30以及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理本人(或本单位)出席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