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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聘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5)签署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6)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而修订方案(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7)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完成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以反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新的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事宜;
(10)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2)本次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同意注册的批复,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日。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子公司大湖水殖汉寿中华鳖有限公司与汉寿县大湖水殖中华草龟有限公司基于其实际业务发展的需求,与交易对方2020年度至2022年度发生的采购、销售交易。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2023年1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部分内容做了修订。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8月7日下午14:30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建设东路348号泓鑫桃林6号楼21楼会议室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5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能否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现就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8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关整改的情况为:
一、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085号)。
监管函主要内容:公司于2019年第四季度发生三项重大损失。2019年11月20日,公司下属分公司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北民湖渔场因拆除围栏,造成损失金额为738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1.79%。2019年12月30日,公司下属分公司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安乡珊珀湖渔场因水面养殖权被安乡县人民政府收回,造成损失金额为822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6.55%。2019年11月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阿尔泰冰川鱼股份有限公司因水面养殖权被福海县人民政府收回,造成损失金额为3,51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99.10%。上述损失事项均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公司应当在损失发生时及时披露。但公司均未通过临时公告形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并在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因未正确理解相关规则,导致未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有关重大损失事项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 2.3条、第11.12.5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任期2014年6月30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整改情况:公司高度重视上交所在监管关注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重新修订和完善了《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同时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二、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针对风险揭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完整、业务操作违规等情况给予的口头警示,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投资设立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未按照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要求,完整披露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以及风险提示等内容;2020年4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现金收购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的公告,未按照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要求,披露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方基本信息等重要内容。此外,2020年5月19日,公司提交公告超过系统要求时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一一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一一第二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则。经讨论,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给予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公司整改情况: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135号)。
监管函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6日,公司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5,315,129.14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27.41%。其中,2021年5月和8月,公司先后收到两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00万元,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3.97%。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8月28日才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此外,公司于2018年至2020年分别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约1622万元、636.2万元、33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96.26%、36.03%、25.62%,但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仅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作出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任期2014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9日)、张园美(任期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12月30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隽(任期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9日)、戴兴华(任期2020年7月9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整改情况:公司收到上交所监管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其相关人员进行学习,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存在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在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和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整体利益等因素并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制定本规划,同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程序
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并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和社会资金成本,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若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
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④ 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不低于5,000万元。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未来3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未来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股票股利
(1)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的情况,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①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② 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上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电话、邀请中小股东现场参会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8月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8月7日 14 点30分
召开地点: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建设东路348号泓鑫桃林6号楼21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8月7日
至2023年8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一议案10(其中议案2需要逐项表决)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一议案10(其中议案2需要逐项表决)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凡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股东委托授权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登记;法人股东凭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个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及个人身份证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
2、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23年8月4日(9︰00 至 16︰00)。
3、现场会议登记及联系方式:
登记地址:常德市建设东路348号泓鑫桃林6号楼21楼会议室
联系人:杨波、谢宁
联系电话:0736-7252796 传真:0736-7266736 邮政编码:415000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8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 “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