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3-057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杨东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941,275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5.51%。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3年7月24日,公司接到股东杨东文先生通知,杨东文先生的减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股东杨东文先生于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2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积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694,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0.89%。减持后,杨东文先生仍持有公司股份24,246,375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4.62%。杨东文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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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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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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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3-058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
权益变动暨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至5%以下,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杨东文先生发来的《关于减持维科技术股份比例降低至5%以下暨减持达到1%的告知函》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杨东文先生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726,500股;自2023年7月20日至7月2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694,900股;即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30,667,775股变动至24,246,37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5.84%减少至4.62%,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且权益变动比例超过1%。现将有关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杨东文,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H60****66,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2、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日期为:2023年7月21日
3、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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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人,配偶李婷女士以其他方式持有维科技术1,000,000股股份,占总股份的0.19%,与杨东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246,375股,占总股份的4.81%。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3、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相关承诺。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东减持计划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编号:2023-009)。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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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为主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杨东文已向公司出具《减持计划告知书》。本次杨东文权益变动属于此前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范围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披露的《维科技术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3、本次杨东文权益变动为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股份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本次减持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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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2023年7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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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杨东文
性别:男
国家:中国
在公司任职: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是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二、一致行动人一一李婷
李婷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杨东文之配偶,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杨东文与李婷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李婷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李婷
性别:女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是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杨东文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李婷女士除持有维科技术0.19%的股权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所持维科技术的股份的目的是自身资金安排需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维科技术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杨东文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前,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维科技术股份36,686,7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8%;李婷女士本次权益变动前,以其他方式,取得维科技术股份4,40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4%。
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日期为: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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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相关承诺。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由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转让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减少,累计变动减少至5%以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股份2,249,000股,占维科技术股份总数的0.43%;于2022年11月24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770,000股,占维科技术股份总数的0.15%;自2022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股份3,000,000股,占维科技术股份总数的0.57%,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1,726,500股,占维科技术股份总数的0.33%;自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2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股份4,694,900股,占维科技术股份总数的0.89%;李婷于2022年12月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3,403,700股,占维科技术股份总数的0.65%。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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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以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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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25号20楼
电话:0574-87341480
传真:0574-87279527
联系人:黄青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东文
签署日期:2023年7月24日
一致行动人:李婷
签署日期:2023年7月2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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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杨东文
签署日期:2023年7月24日
一致行动人:李婷
签署日期: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