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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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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2023-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3-059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凯化工”)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汇凯化工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4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00.0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近日,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赣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按照持有汇凯化工股份比例对汇凯化工向九江银行赣州分行申请8,000.00万元借款的30%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400.00万元。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按照持有汇凯化工股份比例对汇凯化工向银行申请借款10,000.00万元的30%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3,0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汇凯化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00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为汇凯化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0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参股公司名称: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65H9M9R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张裕生

5、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镇九二工业基地

6、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7年8月8日

8、经营范围:无水氟化氢、氢氟酸、氟硅酸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除外);氟化工产品系列的研发、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公司持股30%,自然人杨吉林、张裕生、谢小玲、刘娜、张国祥、曾志英、钟威、刘峰分别持股23.4%、20.6%、7%、6%、5%、4%、3%、1%。

10、经营情况:汇凯化工主营氢氟酸产品,目前已建成年产5万吨的无水氟化氢产能,汇凯化工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2022年度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2、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5、担保金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2,400.00万元

6、担保范围:

(1)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 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7、保证期间: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参股公司汇凯化工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参股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按投资比例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将积极加强与汇凯化工沟通,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以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和保障公司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705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48%;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465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1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