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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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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LNG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的公告

2023-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临2023-03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LNG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两家单船公司与联合卖方(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为两家单船公司建造2艘17.4万方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舶,2艘船舶总价约为人民币33.3亿元。

●两家单船公司与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签署租船合同,租期为各船交船日起25年。

●上述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一、交易概述

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本公司”或“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简称“本集团”)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的2023年第五次董事会会议批准(详见本公司发布的临2023-028号公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间接持股70.71%的联祥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和联瑞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及以下统称“两家单船公司”)与相关各方签署LNG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和租船合同。

二、合同方介绍

1.船东及买方:联祥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和联瑞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为联合液化气体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液化气”)在香港成立的两家单船公司,两家单船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约为42,500万人民币和42,400万人民币,主要从事液化天然气运输。

联合液化气为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远海运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LNG”,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远海运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其另一方股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佳仕福船务(香港)有限公司(为中国石油国际事业(香港)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别持有联合液化气60%、21%及19%股权。

2.卖方: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东中华”)与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贸易”)作为联合卖方。

沪东中华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从事造船及船舶维修业务。

中船贸易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从事船舶买卖经纪业务。

3.承租人: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其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进出口业务;原油及其他石化产品的仓储;炼油等。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卖方、承租人均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

三、各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

1、造船合同

签署时间:2023年7月25日。

合同签署方:两家单船公司作为买方;沪东中华及中船贸易作为联合卖方。

合同主要内容:根据造船合同,沪东中华及中船贸易共同及个别同意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船坞设计、建造、下水、装配及完成船舶并出售及交付予买方,买方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购买并接受船舶交付。

根据造船合同,船舶舱容为174,000立方米,载重量为79,130公吨。

根据造船合同,各艘船舶的合同价格约为人民币16.65亿元,2艘船舶总价约为人民币33.3亿元。买方应向卖方根据造船进度分五期支付船款,分别为各船船价的20%、10%、10%、10%和50%,第五期船款将根据造船合同的若干情况(其中包括船舶延迟交付及性能瑕疵的费用补偿及违约赔偿金)进行调整。

交船期:2艘174,000立方米的LNG运输船舶预期分别于2025年下半年及2026年上半年交付。

2、租船合同

船东:两家单船公司

承租人: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租期:上述两艘船舶建造完成后,将出租给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租期为自各船交船日起25年,缓冲期为前后30日(承租人具有选择权)。承租人可在租期结束前的三个月内提出将停租时长加入租期内。

租金:各船的日租金由根据确定收益率下的船舶成本(含融资成本)及根据固定系数调节的操作成本组成,项目租金及收益率符合当期LNG市场水平,具体需待后续融资协议落实及船舶交付时方可确定。

四、签署LNG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对本公司的影响

签署LNG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将进一步扩大本集团LNG船队规模和市场份额,增强本集团盈利能力以及抗周期能力,符合本集团发展LNG运输业务的战略要求。上述两艘LNG运输船舶的建造及租赁有利于持续深化央企之间的战略合作,进一步增强本集团LNG运输板块核心竞争力。

在过往十二个月中,没有类似交易须与本次签署的造船合同和租船合同合并计算。根据本公司测算,此次造船合同和租船合同项下的交易金额的各项适用百分比比率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因此此次签订的造船合同和租船合同无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上述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