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3-043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8号)核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简称“公司”或“捷昌驱动”)非公开发行股票24,392,24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84,999,997.3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23,675,842.1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61,324,155.22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93号),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确认。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原因、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募投项目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同意变更公司智慧办公驱动系统升级扩建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J-Star Motion(Singapore) Pte.Ltd.(以下简称“新加坡 公司”)、J-Star Motion Hungary Kft.(以下简称“匈牙利公司”)、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证券”)于近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新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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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乙方)、瑞信证券(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人民币和欧元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专户”和“欧元专户”),账号分别为19525201040123218、19525438040000067,截至2023年7月20日,人民币专户余额为0、欧元专户余额为0。该两个专户仅用于甲方全资子公司J-Star Motion(Singapore) Pte.Ltd.(以下简称“新加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J-Star Motion Hungary Kft.(以下简称“匈牙利公司”)实施“欧洲物流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具体路径为:由甲方从募集资金人民币专户购汇欧元至甲方募集资金欧元专户,再从欧元专户以增资款形式汇入新加坡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欧元专户OSA199900160835301,再由新加坡公司从OSA199900160835301以增资款形式汇入匈牙利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欧元专户OSA575904902635501后进行后续“欧洲物流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使用。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0。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亮、赵留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两个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两个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两个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单位介绍信应注明被授权办理业务的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人员相关身份信息)。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因乙方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丙方无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而给丙方造成任何责任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损失。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本协议可因下列原因终止,每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其他各方取得赔偿、补偿的权利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i.甲方专户募集资金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日自动终止;
ii.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由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
iii.经各方友好协商共同终止本协议。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法律除外)。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本协议之约定若与任何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交易所自律规则有冲突,应以该等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交易所自律规则为准。
14、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J-Star Motion(Singapore) Pte.Ltd.(甲方二)、J-Star Motion Hungary Kft.(甲方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瑞信证券(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甲方三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欧元账户(以下合并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OSA199900160835301、OSA575904902635501,截至2023年7月20日,上述两个专户余额均为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欧洲物流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具体路径为:由甲方一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欧元专户19525438040000067以增资款形式汇入甲方二的募集资金欧元专户OSA199900160835301,再由甲方二从OSA199900160835301以增资款形式汇入甲方三的募集资金欧元专户OSA575904902635501后进行后续“欧洲物流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使用。
甲方二、甲方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0。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甲方三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亮、赵留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单位介绍信应注明被授权办理业务的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人员相关身份信息)。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甲方三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因乙方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丙方无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而给丙方造成任何责任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损失。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本协议可因下列原因终止,每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其他各方取得赔偿、补偿的权利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i.甲方二、甲方三专户募集资金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日自动终止;
ii.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由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单方终止本协议;
iii.经各方友好协商共同终止本协议。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法律除外)。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本协议之约定若与任何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交易所自律规则有冲突,应以该等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交易所自律规则为准。
14、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瑞信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加坡公司、匈牙利公司与瑞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