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23-049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支持公司转型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资产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集团”),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之规定,就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分别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关于岳阳兴长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其他企业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承诺函》”),其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一、中国石化集团承诺函内容
“岳阳兴长的能源化工、化工新材料、成品油零售业务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竞争关系及利益冲突,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也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1、岳阳兴长生产的丙烯、MTBE、工业异辛烷,系我司下属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炼化公司(以下简称“长岭炼化”)生产所需原材料。岳阳兴长采用“配套建设、隔墙管输”的供应方式,与长岭炼化形成了“连续生产、上下配套、园区内一体化”的合作模式。前述丙烯、MTBE主要供应长岭炼化,与我司及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竞争关系及利益冲突,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前述工业异辛烷在满足长岭炼化需求的前提下,对集团外客户销售,我司及下属其他企业生产的工业异辛烷全部自用或在系统内配置,亦不存在竞争关系及利益冲突,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2、岳阳兴长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系丙烯生产制造的副产品,长岭炼化无实际需求故市场化销售。我司液化石油气业务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下属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中石化炼销公司”)负责运营。岳阳兴长获配的销售区域为湖南省及周边,具体客户由中石化炼销公司根据销售生产计划、市场行情及生产能力等因素统筹分配。岳阳兴长液化石油气业务已由我司统筹管理,与我司及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竞争关系及利益冲突,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3、岳阳兴长生产销售的常规聚丙烯,主要向湖南省及周边客户销售。考虑到常规聚丙烯产品同质化严重,为避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我司已督促岳阳兴长在2022年度内停止常规聚丙烯的生产销售,解决与我司及下属其他企业关于常规聚丙烯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逐步向高端聚烯烃材料转型升级。
4、2021年度,岳阳兴长烷基化装置投产后,醚后碳四仅作为烷基化装置原材料使用,用于生产工业异辛烷,不再对外销售。通过产业链的纵向延伸,岳阳兴长已解决与我司及下属其他企业关于醚后碳四的潜在同业竞争。
5、岳阳兴长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拟投产的高端聚烯烃产品,以及已经完成工业化推广的邻甲酚等新材料产品,我司及下属其他企业未生产相同系列产品。在高端聚烯烃业务领域,我司将促使下属企业从销售地域、产品定位、技术路径、客户群体等方面差异化经营,或以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解决可能存在的相同系列产品导致的竞争问题,确保岳阳兴长上市公司利益不致受损。
6、对于岳阳兴长通过运营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加油站建设纳入各地政府统一规划,各站点存在相对确定的辐射区域及销售半径,接受国家统一定价,被动获客,不存在主动的价格、市场竞争。同时,岳阳兴长该业务主要承接自中国石化改革过程中处置的加油站,系历史原因形成,且均集中在湖南省岳阳市,服务半径较小,与我司及下属其他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7、中国石化集团于2012年向中国石化出具《关于进一步避免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之承诺函》,我司已按承诺消除了与中国石化及下属企业在化工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岳阳兴长作为我司下属企业,与中国石化亦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8、请岳阳兴长遵守证券监管和国资监管有关规定,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主营业务的同业竞争及开展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中国石化集团亦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发生与岳阳兴长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发生与岳阳兴长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9、如我司及下属其他企业有任何与岳阳兴长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我司将自发现同业竞争情形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差异化经营、委托管理、业务调整、资产重组、设立合资公司,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的前提下解决同业竞争事宜。
10、若我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岳阳兴长造成损失的,我司将赔偿岳阳兴长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本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我司对岳阳兴长拥有控制权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二、中石化资产公司承诺函内容
“岳阳兴长的能源化工、化工新材料、成品油零售业务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竞争关系及利益冲突,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也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1、岳阳兴长生产的丙烯、MTBE、工业异辛烷,系中国石化集团下属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炼化公司(以下简称“长岭炼化”)生产所需原材料。岳阳兴长采用“配套建设、隔墙管输”的供应方式,与长岭炼化形成了“连续生产、上下配套、园区内一体化”的合作模式。前述丙烯、MTBE主要供应长岭炼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竞争关系及利益冲突,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前述工业异辛烷在满足长岭炼化需求的前提下,对集团外客户销售,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其他企业生产的工业异辛烷全部自用或在系统内配置,亦不存在竞争关系及利益冲突,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2、岳阳兴长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系丙烯生产制造的副产品,长岭炼化无实际需求故市场化销售。中国石化集团液化石油气业务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下属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中石化炼销公司”)负责运营。岳阳兴长获配的销售区域为湖南省及周边,具体客户由中石化炼销公司根据销售生产计划、市场行情及生产能力等因素统筹分配。岳阳兴长液化石油气业务已由中国石化集团统筹管理,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竞争关系及利益冲突,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3、岳阳兴长生产销售的常规聚丙烯,主要向湖南省及周边客户销售。考虑到常规聚丙烯产品同质化严重,为避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中国石化集团已督促岳阳兴长在2022年度内停止常规聚丙烯的生产销售,解决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其他企业关于常规聚丙烯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逐步向高端聚烯烃材料转型升级。
4、2021年度,岳阳兴长烷基化装置投产后,醚后碳四仅作为烷基化装置原材料使用,用于生产工业异辛烷,不再对外销售。通过产业链的纵向延伸,岳阳兴长已解决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其他企业关于醚后碳四的潜在同业竞争。
5、岳阳兴长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拟投产的高端聚烯烃产品,以及已经完成工业化推广的邻甲酚等新材料产品,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其他企业未生产相同系列产品。在高端聚烯烃业务领域,中国石化集团将促使下属企业从销售地域、产品定位、技术路径、客户群体等方面差异化经营,或以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解决可能存在的相同系列产品导致的竞争问题,确保岳阳兴长上市公司利益不致受损。
6、对于岳阳兴长通过运营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加油站建设纳入各地政府统一规划,各站点存在相对确定的辐射区域及销售半径,接受国家统一定价,被动获客,不存在主动的价格、市场竞争。同时,岳阳兴长该业务主要承接自中国石化改革过程中处置的加油站,系历史原因形成,具均集中在湖南省岳阳市,服务半径较小,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其他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7、中国石化集团于2012年向中国石化出具《关于进一步避免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之承诺函》,中国石化集团已按承诺消除了与中国石化及下属企业在化工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岳阳兴长作为中国石化集团下属企业,与中国石化亦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8、请岳阳兴长遵守证券监管和国资监管有关规定,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主营业务的同业竞争及开展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石化资管公司”)亦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发生与岳阳兴长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中石化资管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发生与岳阳兴长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9、如中石化资管公司及下属其他企业有任何与岳阳兴长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中石化资管公司将自发现同业竞争情形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差异化经营、委托管理、业务调整、资产重组、设立合资公司,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的前提下解决同业竞争事宜。
10、若中石化资管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岳阳兴长造成损失的,中石化资管公司将赔偿岳阳兴长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本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中石化资管公司作为岳阳兴长控股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