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7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73版)

2023-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3版)

注1:“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累计投入金额大于承诺投资总额12.30万元系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2、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

单位:万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例行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宋西全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4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1、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23年半年度报告》。

《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23年7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2023年7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独立董事针对截至2023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23年7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监事会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详见刊登于2023年7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2、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2023年上半年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告》详见2023年7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监事会对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详见刊登于2023年7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3、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

《泰和新材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详见2023年7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4、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职业经理人2023年上半年经营业绩考核情况的议案》。

5、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注销蓬莱分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同意依照法定程序注销蓬莱分公司,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分公司注销相关事宜。

6、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参与复合材料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表决时,关联董事宋西全、迟海平、徐立新、马千里进行了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7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复合材料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详见2023年7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合材料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7、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投资建设高效智造间位芳纶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同意投资建设高效智造间位芳纶产业化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7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投资建设高效智造间位芳纶产业化项目的公告》。

8、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62,934,9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并于2023年4月21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由9.25元/股调整为8.95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

独立董事针对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23年7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监事会对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详见刊登于2023年7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详见2023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详见2023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31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5名激励对象授予111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95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详见同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针对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23年7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监事会对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详见刊登于2023年7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详见2023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详见2023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2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例行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迟宗蕊女士召集,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4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1、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审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审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认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重大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3、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预留授予75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上述75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详见同日的巨潮资讯网。

4、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5、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31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75名激励对象授予111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95元/股。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