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44 证券简称:美年健康 公告编号:2023-075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年健康”)于2023年3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及2023年3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南城美年大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及芜湖艾诺门诊部有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本次新增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51,90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铭健康”)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在预计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名称: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9月27日
法定代表人:韩圣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91号院1号楼-1至5层101三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12,289.16万元
经营范围:对体检中心进行管理;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投资咨询;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技术培训;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文具用品、工艺美术品;体检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物业管理;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诊疗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美年健康间接持有其100%股权,慈铭健康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慈铭健康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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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务人: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保证人: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所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7月2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7,107.89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3.15%,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4,762.42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3.4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