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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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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5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定于2023年8月16日(星期三)14:00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上海莱士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8月10日(星期四),截至2023年8月10日(星期四)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473号南桥绿地铂骊酒店。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上述提案中,提案1的表决通过是提案2、提案3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上述提案。

4、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根据相关规则,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将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

2023年8月11日、8月14日(星期五、星期一,9:00-11:30,13:00-16: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持股凭证;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的,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用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电子邮件或信函应在2023年8月14日下午16点前送达公司证券部。

3、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证券部

(2)联系人:孟斯妮 汤海虹

(3)联系电话:021-22130888-217

(4)传真:021-37515869

(5)邮箱:raas@raas-corp.com

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62252”,投票简称为“莱士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8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对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项下划“√”):

若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进行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5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扩建公司奉贤生产基地项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基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公司”)长远发展的业务规划,结合采浆量增长及市场需求增长趋势,为满足公司持续发展需要,提升公司奉贤厂区的未来产能和仓储容量,公司拟自筹资金投资扩建公司奉贤生产基地(“投资项目”)。本投资项目预计总投资金额约为人民币16亿元。

2、本投资项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与实际投入可能存在差异。

3、公司本次拟投资项目随着采浆量的增加、投浆量的增长、产能的提升等,未来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由于项目的建设尚需一定的时间周期,同时考虑到项目建成后的达产、市场开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短期内本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实质影响。

4、本投资项目后续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政府规划调整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扩建公司奉贤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扩建项目投资概述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及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血液制品临床使用量不断增加,市场需求不断扩大,预计血液制品行业未来仍将保持稳定增长。基于公司长远发展的业务规划,结合采浆量增长及市场需求增长趋势,为满足公司持续发展需要,提升公司奉贤厂区的未来产能和仓储容量,公司拟自筹资金投资扩建公司奉贤生产基地。目前,公司奉贤生产基地已有项目相关用地,能够保障前述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经前期充分、慎重的市场调研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本投资项目预计总投资金额约为人民币16亿元,其中项目建设投资金额约14亿元,铺底流动资金约2亿元。项目建设周期预计48个月。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人办理与本次投资项目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相关的具体协议,制定和实施具体方案,办理本次投资项目所需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审批、备案等相关事项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若未来具体实施过程中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上海莱士奉贤生产基地扩建工程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3、项目建设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上海莱士奉贤生产基地厂区

4、主要建设内容:1栋血液制品生产综合楼,1栋成品及原辅料自动化高架库,以及架空连廊、污水处理、锅炉、乙醇储罐等辅助设施

5、项目建设期:48个月

6、建设规模:设计产能投浆量为1,500吨以上/年

7、项目投资金额:总投资金额约为人民币160,000万元

8、项目经济效益: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实现年产值约为人民币60亿元

三、投资目的和可行性

(一)投资目的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及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血液制品临床使用量不断增加,市场需求不断扩大,预计血液制品行业未来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此外,公司品牌效应和市场影响力逐步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进一步增长,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随着单采血浆站采浆量的增长以及公司产品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公司奉贤生产基地的现有产能将在可预见的将来逐渐赶不上未来投产和仓储的迫切需要。基于公司长远发展的业务规划,适应公司业务增长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公司拟自筹资金投资扩建公司奉贤生产基地,提升公司奉贤厂区的生产运营水平。

(二)可行性分析

公司奉贤厂区现有预留场地面积可满足本次拟扩建项目的需求,项目在整体工艺布局、产品结构设计、生产技术先进性和生产规模方面均能够满足国内血液制品行业的发展需求,项目的工艺先进性设计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为不断接收新技术、新产品搭建了良好的平台。

本投资项目的内外部建设条件优越,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建成后,将为公司带来积极的经济效益。本投资项目具有可行性。

四、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投资扩建奉贤生产基地,是基于公司长远发展的业务规划,适应公司业务增长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旨在提升公司奉贤厂区的生产运营能力,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夯实公司的行业市场地位,进而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项目投资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拟投资项目随着采浆量的增加、投浆量的增长、产能的提升等,未来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由于项目的建设尚需一定的时间周期,同时考虑到项目建成后的达产、市场开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短期内本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实质影响。

五、风险揭示

1、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投资金额较大,自筹资金取得受经营情况、信贷政策、利率水平、融资渠道等因素影响,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且本项目投资周期较长,建设过程中国家有关行业监管政策变化、未来市场环境变化等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2、本投资项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与实际投入可能存在差异。

3、本投资项目后续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安评审批、能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政府规划调整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实际达成情况及达成时间等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市场开发、经营管理、产能及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投资扩建奉贤生产基地,是基于公司长远发展的业务规划,适应公司业务增长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旨在提升公司奉贤厂区的生产运营能力,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夯实公司的行业市场地位,进而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项目投资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拟投资扩建奉贤生产基地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投资扩建奉贤生产基地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5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7月2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于2023年7月28日下午4点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维兵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监事经投票表决,一致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5)关联监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监事审议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监事胡维兵先生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监事胡维兵先生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5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7月23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7月28日下午3点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经投票表决,一致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7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Jun Xu(徐俊)先生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潘静一女士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大方向上支持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但在目前控制权问题未决且GRIFOLS,S.A.对上海莱士的潜在交易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不适合在现阶段推进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7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Jun Xu(徐俊)先生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潘静一女士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大方向上支持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但在目前控制权问题未决且GRIFOLS,S.A.对上海莱士的潜在交易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不适合在现阶段推进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7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Jun Xu(徐俊)先生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潘静一女士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大方向上支持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但在目前控制权问题未决且GRIFOLS,S.A.对上海莱士的潜在交易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不适合在现阶段推进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4、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扩建公司奉贤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及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血液制品临床使用量不断增加,市场需求不断扩大,预计血液制品行业未来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此外,公司品牌效应和市场影响力逐步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进一步增长,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随着单采血浆站采浆量的增长以及公司产品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公司奉贤生产基地的现有产能将在可预见的将来逐渐赶不上未来投产和仓储的迫切需要。基于公司长远发展的业务规划,适应公司业务增长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公司拟自筹资金投资扩建公司奉贤生产基地,提升公司奉贤厂区的生产运营水平。

表决结果:8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潘静一女士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大方向支持公司投资扩建项目,但基于扩建奉贤生产基地项目投资额大且建设周期长情况,从审慎角度建议在控制权明确前暂缓推进扩建项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关于投资扩建公司奉贤生产基地项目的公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潘静一女士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大方向上支持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但在目前控制权问题未决且GRIFOLS,S.A.对上海莱士的潜在交易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不适合在现阶段推进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证券代码:00225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三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后续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三、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若员工认购金额较低时,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四、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一、《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分为A、B两类。其中A类参加对象包括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其他核心员工;B类参加对象包括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初始人数不超过272人(不含预留份额、收回再分配份额,下同),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7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而定。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筹资的资金。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杠杆资金的,杠杆倍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不超过3,377.00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674,078.7907万股的0.50%。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股票规模将根据公司实际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股份数量以及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预留200万股作为预留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份上限的5.92%。预留份额暂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Jun Xu(徐俊)、财务负责人陈乐奇及员工黄共田先行垫付出资认购并代为持有,Jun Xu(徐俊)、陈乐奇及黄共田仅代为持有预留份额而不享有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权益。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整个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标的股票登记至信托/资产管理计划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且在履行本草案规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此外,参加对象获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份额自公司标的股票登记至信托/资产管理计划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予以锁定(以下简称为“权益锁定之日”),并在达到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解锁条件后按照以下时间点及比例予以解锁:1)A类参加对象,其获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份额分三批次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权益锁定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批次解锁比例分别为40%、30%、30%;2)B类参加对象,其获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份额自权益锁定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100%解锁。各年度实际解锁的权益数量将根据公司业绩指标的达成情况以及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3.61元/股,取下列(一)和(二)价格的较高者: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公司将采取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模式将在确定后再行披露。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将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应回避表决。除前述人员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员工持股计划与所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十、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十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一章 释义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注:本计划草案摘要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旨在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员工。

所有持有人必须在获授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份额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以上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初始人数不超过272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7人。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量将根据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实际数量以及员工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为准。若最终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股份数量未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数量上限,公司有权将该部分权益份额按持有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的比例直接调减。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及持有份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1、最终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份额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情况与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之故。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须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未按期缴纳部分视为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直接调减、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或计入预留份额。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预留200万股作为预留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份上限的5.92%。预留份额暂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Jun Xu(徐俊)、财务负责人陈乐奇及员工黄共田先行垫付出资认购并代为持有,Jun Xu(徐俊)、陈乐奇及黄共田仅代为持有预留份额而不享有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权益。

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持有人、预留授予价格、解锁条件及时间安排等)由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且预留份额仍未完全分配,则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剩余份额的处置事宜。

预留份额分配完成后,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份额占草案公告时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超过30%。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筹资的资金。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杠杆资金的,杠杆倍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190.97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2,190.97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具体金额和股数将根据公司实际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股份数量以及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上海莱士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已于2023年6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以及2023年7月6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含)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含)。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250万股,按照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5亿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93%和1.85%。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其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30%。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截至目前,公司股份回购事项尚未完成。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

(一)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3.61元/股。

首次向持有人授出权益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价格同前述购买价格。预留份额的授予价格在不低于前述购买价格的前提下由管理委员会确定。管理委员会有权在首次授予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代持人的出资利息(代持人未向第三方融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其全部出资金额的利息;代持人向第三方融资的,则按照实际融资利率计算其全部出资金额的利息)作为预留份额的授予价格。

(二)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3.61元/股,取下列1和2价格的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登记至信托/资产管理计划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购买价格的合理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员工,上述人员承担着公司治理、经营管理、技术发展以及业务拓展等重要工作,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人力资源基础,并对公司长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合理的激励成本实现对上述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激发核心管理层的企业家精神,调动参加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参加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将员工、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相统一,从而推动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综上,在参考了相关政策与市场实践,并综合考量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激励作用的目的。在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且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基础上,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3.61元/股,该定价兼顾激励效果和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的基本原则。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3,377.00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674,078.7907万股的0.50%。具体股票规模根据公司实际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股份数量以及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解锁条件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整个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标的股票登记至信托/资产管理计划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四)公司应当至迟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份额自公司标的股票登记至信托/资产管理计划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予以锁定,并在达到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解锁条件后按照以下时间点及比例予以解锁。本员工持股计划对A、B两类参加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解锁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1、A类参加对象:

该等参加对象获授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份额分三批次解锁,具体解锁时点及解锁比例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权益锁定之日起满12个月,解锁权益数量为其当次获授权益总量的4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权益锁定之日起满24个月,解锁权益数量为其当次获授权益总量的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权益锁定之日起满36个月,解锁权益数量为其当次获授权益总量的30%。

2、B类参加对象:

该等参加对象获授的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份额自权益锁定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100%解锁。

上述各锁定期内,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将一并锁定,该等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出的权益份额针对A、B两类参加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解锁安排。需要说明的是,B类参加对象为公司服务年限较长的员工,公司对该类人员设置了较短的锁定期,系出于对其历史贡献及对公司忠诚度的奖励,并希望以此能激励其他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同时,公司对该等人员授出的权益总量不高,仅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1.39%,不影响本员工持股计划整体的激励未来导向。因此,公司认为针对该等人员授出权益的相关安排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季度报告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发生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锁条件

为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兼顾激励效果和公司股东利益,充分调动和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以达到考核指标作为相应权益的解锁条件。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权益部分以2023年至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年度,每个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值为准。

若第一批次及第二批次对应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的,则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得解锁,并向后递延考核直至最后一个考核年度。若递延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则持有人所持递延部分(如有)以及递延考核当年对应可解锁的权益份额可全部解锁。向B类参加对象授予的权益份额在首个完成业绩考核指标的考核年度即可按期全部解锁。

若最后一个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未达成的,则持有人所持未解锁的权益(包括递延部分)不得解锁,并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等权益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相应利息(该等利息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持有人未采用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方式筹集资金的情况下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反之,则为按照实际融资利率计算的利息,下同)。若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个人绩效考核年度为2023年至2025年,每年考核一次。不同岗位员工的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及相应解锁比例可能存在差异,公司将在与员工签订的授予协议中予以具体明确。若前述人员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合格,个人不能解锁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等权益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相应利息。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前述未能解锁的相关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或放入预留部分。

第六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拟定或由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将采取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模式将在确定后再行披露。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一、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提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拟定或由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授权管理委员会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提议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6、授权管理委员会并允许其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下转1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