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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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3-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公告基本信息

二、时间安排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理财需求、进一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3年8月2日起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三、新增B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类别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用及申赎规则不变。新增的基金份额类别为B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06421,新增B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18997;B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基金费率及申购、赎回规则

注:1月按30天计算,以此类推。

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或B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A类或B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共两类。其中:

A类、B类基金份额均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但设置不同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7日以上(含7日)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A类基金份额一致。

(5)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4、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5、B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登载于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供投资者查阅。

2、本次新增B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的《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4、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