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公告编号:临2023-062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24,587.2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仲裁)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6例,累计金额合计为24,587.26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2月12日、2021年2月11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7日、2021年11月6日、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5月28日、2022年8月13日、2022年12月21日和2023年6月8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临2020-075、临2020-117、临2021-017、临2021-029、临2021-075、临2021-081、临2021-086、临2021-103、临2021-104、临2021-106、临2022-015、临2022-059、临2022-090、临2022-135、临2023-055),其中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6月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14民初33号),判决如下:(1)博天环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832,502.5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起,以832,502.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3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4,343元,由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由博天环境负担14,343元。
博天环境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二)与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6月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黔0103民初7538号之一),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三)与刘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6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晋0215民初311号),判决如下:(1)被告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忠支付剩余工程款32,964,280元及利息3,383,173元,共计36,347,453元,被告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以上款项承担责任;(2)驳回原告刘忠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768元,由被告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以上款项承担责任。
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四)与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6月收到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96民终489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804元,由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34.67元,博天环境负担20,934.67元,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0,934.6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再审。
(五)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7月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桂1121民再2号),判决如下:(1)维持昭平县人民法院(2022)桂112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2)撤销昭平县人民法院(2022)桂112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驳回再审申请人博天环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今,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6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24,587.26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案件1例,涉及金额为4,337.3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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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的合同款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
公司作为被告案件15例,涉及金额为20,249.87万元,其中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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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的合同款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
(二)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烟台市蓬莱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烟台市蓬莱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烟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拖欠工程款32,810,333.40元、停工损失10,563,576.38元,合计43,373,909.78元;(2)裁决被申请人以43,373,909.78元为基数,向申请人支付自申请仲裁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如有)、鉴定费用(如有)。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获得烟台仲裁委员会受理。
2、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银川博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与被告银川博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博润”)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银川博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762,250.75元,利息345,723.37元,共计28,107,974.12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银川博润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在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被告银川博润提供质押的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的自来水收费权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权在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博天环境对被告银川博润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律师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③被告答辩理由
2022年度,博天环境已经完成了司法重整。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博天环境重整管理人在重整期间并未通知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博天环境与原告的担保合同已经解除,博天环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④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已开庭,双方正在达成和解。
3、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
被告:会同博元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会同博元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借款本金64,442,603.99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等;(2)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对被告会同博元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会同县林城镇双拥路提质改造工程PPP项目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收账款254,427,4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4、与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代付工程款6,361,876.00元,以工程款6,361,8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5、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
被告:博冶(澄迈)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2日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利率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一)》:(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8,300,218.18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4)确认原告对被告与澄迈县政府签订的《澄迈县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大塘河、海仔河)PPP项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83,192万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后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