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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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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3-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微明律师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信宇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民生证券信宇人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民生证券信宇人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宇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信宇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相关约定,本所认为信宇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为信宇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信宇人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23年7月5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4、人员构成

信宇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拟认购金额如下:

注1: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2023年8月3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核查,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2023年7月4日,信宇人召开第三届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经本所律师核查信宇人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的相关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任职等资料,信宇人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合法存续,核心员工均掌握相关核心信息并任职核心岗位,经发行人审慎推荐后产生。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及该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出具的承诺函: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

(二)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民生投资”)100%股权,为民生投资的控股股东,民生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民生投资为发行人保荐人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持有民生投资100%股权,民生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民生证券、民生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民生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民生投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民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443.8597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66.5788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5.00%。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如下:

(1)民生证券信宇人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3、参与规模

(1)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0%,即244.3859万股,认购金额不超过8,00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拟认购比例及金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民生投资预计跟投比例约为122.1929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

综上,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业务实施细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的规定。

4、配售条件

信宇人资产管理计划、民生投资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民生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和民生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查阅民生投资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

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系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民生投资目前合法存续,系保荐人民生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因此,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民生投资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选取标准,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民生投资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即不存在如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