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需要活跃的并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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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程 记者 郭成林
近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中国资本市场风云激荡的三十余载,“牛市”的来临多以一轮并购热为征候。
无论是1998年至2000年的民企借壳上市潮、2006年至2007年的国企整体上市潮,还是2013年至2015年的证券化及产业整合潮,并购均在市场“牛熊转化”之际,起到了晴雨表的功能、催化剂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改写了市场前行的逻辑。
“并购牛市”与“资本牛市”两种市场现象背后,蕴藏着深刻的产业规律与经济逻辑:市场低迷是产业资本信心不足的投射,企业纷纷寻求收缩与变阵;而主动并购,意味着上市公司这一资本市场的“压舱石”和“顶梁柱”,开始甩开包袱、敢于出手,向外界传递出长期信心;同时,并购还改善了上市公司的财务基本面,推动其业务梳理与转型升级。
然而,告别了2015年和2016年的“并购潮”,并购市场的“高光时刻”似乎式微了。在“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当下,一些专业人士期待并购市场能率先活跃起来。
上海证券报记者就此采访多位长年奔走在并购一线的专业人士,为并购市场再次焕发活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献计献策。
平衡:让“跷跷板”调转方向
企业是上市还是被并购?两种选择,让IPO与并购之间历来存在“跷跷板”效应,两个市场的冷热息息相关。
联储证券总经理助理尹中余建议,不符合国家战略方向、明显属于产能过剩行业的中小企业可以调整IPO节奏。
“如此一来,可以避免资本被分流,让‘活水’精准滴灌至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还可以促进众多传统产业的优化重组,实现社会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二级市场投资人也可以由此获得更明确的预期。”尹中余说。
今年以来,不少特定行业的IPO预期改变,让并购从备选项变成了必选项。“做并购的投资人今年真是忙得不得了!一堆要卖的、要买的项目找上门,真的恨不得一周出好几趟差。”多位来自投行、并购基金的人士表示,今年的忙碌状态超出往年。
但更多的情况下,一、二级市场估值差带来的巨大诱惑,还是让不少拟上市企业被其背后的PE、VC股东裹挟,在并购与IPO中被迫选择后者。
另外,在目前市场环境下,将现成的并购项目作为上市公司募投项目操作难度较大,交易对方往往不愿意承受各种不确定性风险。
尹中余表示,为给上市公司增添并购重组动能,建议监管部门允许上市公司在IPO募资、再融资募集资金中保留一定比例(例如30%至40%)的金额作为并购专项储备资金,专门用于上市公司未来的并购交易。
补缺:规则应与时俱进
过去为了防范“证券化套利”,A股市场严格审核重组上市,包括规定大股东上市后三年不得转让、关注定价的公允性等。此类规则均应时而出,对市场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不过,随着全面注册制落地,市场的矛盾焦点已不再是IPO难、证券化套利问题严重等。
晨壹投资创始人刘晓丹表示,如果是“借壳”,规定较长的锁定期仍是必要的。但对于以产业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来说,其本身投资成本就较高,而且需要流动性来推动后续并购重组,建议在锁定期时可以视情况边际调整。
晨壹投资团队建议,要进一步释放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的并购动能。建议并购重组也应该对标的短期盈利性更加包容,对估值作价的态度,应以尊重企业的商业判断为重。
安永华中区审计服务副主管合伙人汤哲辉同样表示,由于科技类企业的估值不容易被识别,包括专利、客户关系等无形资产价值,其估值较困难。并购形成的商誉,以及商誉减值,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汤哲辉认为,目前监管审核对并购重组审核趋严,相关的规则从紧,市场各方期待监管部门能有更多组合拳出台,增强并购重组政策对科创企业的适应性和包容度,支持A股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刘晓丹建议,未来还应该鼓励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甚至是跨市场的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质地更加优良,还有股价作为定价依据,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交易更容易达成。政策应该鼓励“非同一控制下”的“一步吸并”交易,并借鉴海外更成熟灵活的交易形式。建议择时出台有关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法规,鼓励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控温:谨防并购乱象再现
活跃的资本市场需要活跃的并购市场先行,但并购市场极容易被过度催化,回想起2015年、2017年A股的并购狂热,不少人至今仍心有余悸。
为了杜绝并购成为内幕交易高发区,尹中余建议,全面注册制下,监管部门可以宣布借壳完成历史使命,彻底关闭借壳上市通道。
近年来,由于谈判难度大、综合成本远高于全面注册制下的IPO,借壳上市在一级市场中的案例已屈指可数。但对于一级市场发展趋势不熟悉的广大中小投资者,仍旧将借壳上市视为众多绩差公司规避退市、起死回生的“灵丹妙药”,庄家屡屡利用朦胧的借壳上市题材进行二级市场炒作。
2023年,A股也出现了一些借壳上市、股票“连板”的案例,有投行人士透露,手上有项目原本已经同意被产业龙头并购,但此类借壳案例一出,项目的创始人立刻改了主意,也想走类似的“捷径”。
尹中余建议监管部门根据“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将上述行为认定为借壳上市。一旦此类交易被认定为借壳上市,该上市公司要么选择终止交易,要么选择走IPO通道。同时,在其拟重组上市时,建议借鉴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经验,监管部门引导并支持上市公司先私有化退市,巨头企业与上市公司在场外进行并购重组,完成后再重新上市。这样可以避免股价大涨后导致发行定价过高、影响交易双方利益,同时可以防范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