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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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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3-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0版)

公司回购人民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价格已经不满足预案触发条件的,则公司无须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还应遵循下列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分别按照本预案执行股价稳定措施,除非公司出现股份回购方案约定的当年度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在某一会计年度公司中止执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下,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本预案执行。

五、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一)启动程序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国有资产监管(如需)及控股股东内部审议程序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国有资产监管(如需)及控股股东内部审议程序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从控股股东领取的分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不包括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六、公司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程序

当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在合理期间内增持股票。

公司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但如果在增持股票前公司股票价格已经不满足预案触发条件的,公司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不包括公司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可分别要求公司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预案执行稳定股价措施。但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人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的10%,超过上述标准的,该人士在当年度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触发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义务。

二、公司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直接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华虹国际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中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履行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义务。

二、本企业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等相关规定。

三、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4、间接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华虹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中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履行间接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义务。

二、本企业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等相关规定。

三、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5、领薪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领薪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义务。

二、本人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如下:

“1、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且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则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当《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中约定的启动稳定股价的触发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前述预案的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公司另行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直接控股股东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华虹国际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如下:

“1、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且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则本企业承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当《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中约定的启动稳定股价的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企业将督促公司按照前述预案的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本企业另行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3、间接控股股东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华虹集团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如下:

“1、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且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则本企业承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当《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中约定的启动稳定股价的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企业将督促公司按照前述预案的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本企业另行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和股份买回的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直接控股股东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和股份买回的承诺函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华虹国际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企业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3、间接控股股东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和股份买回的承诺函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华虹集团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企业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发行人就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将基于行业发展特征及规律,增大对主营业务的投入,努力开拓市场空间、提升销售收入,并持续重视研发投入,增加持续盈利能力,缓解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经营管理,优化决策程序,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及公众股东的利益;

(三)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前景与经济效益。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要,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对投资人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公司另行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直接控股股东关于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华虹国际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并承诺切实督促公司履行其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3、间接控股股东关于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华虹集团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企业作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并承诺切实督促公司履行其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回报的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如违反该等措施对投资人或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人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促进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在本次发行后将严格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公司另行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对上市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公司另行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直接控股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华虹国际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企业对上市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本企业另行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3、间接控股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华虹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企业对上市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本企业另行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对上市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本人另行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