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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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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2023-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99 股票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58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12,179,902.78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9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616,91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5,146,101.81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0,173,483.56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4,972,618.2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5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际拟投入情况

根据《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计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2023年4月20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截至2023年5月11日,该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价格调整为8.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人民币365,146,101.81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调整为人民币354,972,618.25元,其中用于收购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联智行”)8.0392%的股份为人民币307,332,824.54元,补充流动资金为人民币47,639,793.71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将部分用于收购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钦松、桑述敏以及LI Chao合计持有的均联智行8.0392%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该标的股份已于2022年5月27日完成交割。

截至2023年8月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向上述交易对方支付人民币321,568,000.00元收购价款,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收购均联智行8.0392%的股份”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07,332,824.54元。具体情况如下: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0,173,483.56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8月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5,148,572.88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4,847,078.24元,差额系募集承销费的增值税人民币301,494.64元。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312,179,902.78元置换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之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可以提高募集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1540号),认为: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8月4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1540号),且本次置换时间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59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4日在浙江宁波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2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兴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参见《均胜电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8)。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56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17,457,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73%。本次股份质押前,均胜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290,473,996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56.13%,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62%。本次股份质押后,均胜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334,473,996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64.64%,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74%。

● 均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剑峰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51,514,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9.15%。本次股份质押前,均胜集团及王剑峰先生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290,473,996股,占合计持股数量的比例为52.67%,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62%。本次股份质押后,均胜集团及王剑峰先生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334,473,996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60.65%,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74%。

● 均胜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强制平仓或强制过户的风险。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3日接到控股股东均胜集团通知,均胜集团近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与3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分别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宁波鄞州分行”),具体情况如下:

注:该笔股份质押系均胜集团支持公司相关子公司将部分美元贷款业务调整为人民币贷款业务所提供的增信措施,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预计年化利息支出将减少约人民币5,500万元。

(二)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况。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一)控股股东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将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均胜集团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均没有到期的质押股份。

均胜集团办理股份质押业务是为其自身及本公司向银行融资而提供的一种增信措施,股份质押的质权人均为商业银行,且大部分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胜集团已经与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签署了《“总对总”合作协议》,获得了首批“总行级合作客户”称号;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双增信模式债券融资,为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助力;与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加强在国际业务等领域的紧密合作,赋能公司未来在汽车智能化、新能源化等领域创新发展。均胜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自有资金、投资收益等,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治理、公司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均胜集团亦不存在需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57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9号)同意注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616,91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5,146,101.81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0,173,483.5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4,972,618.25元。截至2023年7月5日,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于近期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7月5日,根据《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5号),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元: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150199503600003932,截至2023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均联智行8.0392%的股份、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英纵、陈贻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