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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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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3版)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8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508名激励对象授予1,064.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9.78元/股。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3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8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9.7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0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64.85万股。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8月3日

2、授予数量:1,064.85万股,约占首次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46%

3、授予人数:508人

4、授予价格:49.7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三)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15人调整为508人,首次授予价格由50.15元/股调整为49.78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8月3日,并以授予价格49.7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08名激励对象授予1,064.8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8月3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5.27元/股(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3年8月3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96%、14.93%、14.87%、16.25%(采用上证指数一一指数代码:000001.SH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2023年至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

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 以上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266.15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授予手续。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3-038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8月3日,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19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上述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9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19年11月15日,公司通过现场张贴等手段,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2019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9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上述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3年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上述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3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上述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行权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年7月14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3,557,1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1,283,241.20元。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7月21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第二条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若公司未上市,则在行权前发生股票派息情形时,行权价格不予调整。

根据以上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3.00-0.372=12.63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行权数量及行权人数的调整

自2023年2月3日至本次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之日,共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需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92,308份。调整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权数量由5,377,500份变更为5,285,192份,持有对象由84人变更为83人。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及行权人数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努力推动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及行权人数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及行权人数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及行权人数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及行权人数的事项。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3-030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8月3日,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第4幢5楼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全体董事认可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间、议案内容等事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HUI WANG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11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11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3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11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11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11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赞成,占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董事HUI WANG、王坚、HAIPING DUN、罗千里、STEPHEN SUN-HAI CHIAO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6票赞成,占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董事HUI WANG、王坚、HAIPING DUN、罗千里、STEPHEN SUN-HAI CHIAO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6票赞成,占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董事HUI WANG、王坚、HAIPING DUN、罗千里、STEPHEN SUN-HAI CHIAO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3-031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8月3日,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第4幢5楼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全体监事认可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间、议案内容等事项,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TRACY DONG LIU女士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经营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3票赞成,占监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3年上半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和要求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票赞成,占监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用于现金管理。

表决情况:3票赞成,占监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表决情况:3票赞成,占监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表决情况:3票赞成,占监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15名调整为508名,首次授予数量仍为1,064.85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266.15万股。授予价格由50.15元/股调整为49.78元/股。

我们同意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

表决情况:3票赞成,占监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8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508名激励对象授予1,064.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9.68元/股。

表决情况:3票赞成,占监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及行权人数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及行权人数的事项。

表决情况:3票赞成,占监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