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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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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3-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3000万元(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宁”)与上海有诚塑料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诚公司”)进口代理协议纠纷案(详见公司临2022-033),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下达《民事判决书》〔(2023)沪0104民初11199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上海凯宁。

被告:有诚公司、周建忠、江正元、洪杰。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上海凯宁就债权金额中的3000万元的债权,先行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有诚公司向上海凯宁支付欠款人民币3000万元和以此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周建忠等三人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就该案作出〔(2022)沪0104民初3744号〕之民事裁定书,以涉嫌构成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上海凯宁的起诉。上海凯宁对该民事裁定书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上诉。2023年4月23日,一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3744号〕之民事裁定,指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经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判决有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凯宁支付欠款3000万元,以及以欠款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上海凯宁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900953 证券简称:凯马B 公告编号:2023-024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