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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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023-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3-110

转债代码:127073 转债简称:天赐转债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预期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万元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鉴定费、调查费及律师费80.2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于近日立案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主体

原告一: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陈春财

被告二: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山金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

原告一自2005年开始进行六氟磷酸锂的研究工作,在结合自身研发,及引进相关技术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六氟磷酸锂生产配方(包括配方本身、组成成分的质量要求及组成成分的生产供应商信息)、生产工艺(包含五氟化磷的制备工艺)、生产设备以及设备参数为核心的技术秘密。

原告二为原告一在2007年10月30日设立在九江地区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为六氟磷酸锂的研发基地及生产基地。2009年,原告一在原告二工厂开始实施六氟磷酸锂的产业化,建设六氟磷酸锂生产线。

原告一和原告二对上述技术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以确保相关技术的保密性。

在使用上述技术秘密过程中,原告二对授权的技术秘密进行了改进。由于改进后的六氟磷酸锂生产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的广泛性,该技术秘密为两原告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

2009年10月10日,被告一入职原告二,担任原告二技术部副总经理,负责六氟磷酸锂的日常生产和工艺变更,对六氟磷酸锂的技术秘密方案完全了解。2014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被告一与原告一签订《劳务合同》(含保密协议),担任原告一的技术顾问,负责六氟磷酸锂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据原告了解,2022年3月23日,被告二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五氟化磷的制备方法及其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公开文本中记载的第一发明人为被告一,说明被告一为被告二的技术人员。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可知,原告二的作业指导书已经记载了上述专利的技术方案。上述专利文本中公开的路线与被告一在两原告处掌握的合成五氟化磷的技术路线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告一、被告二擅自公开了两原告的五氟化磷制备工艺,侵犯了两原告的技术秘密。

被告三为被告二的全资子公司,2022年11月,被告三公开了一份“年产150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合被告二公开的专利和被告三的环评报告可以认定被告三生产六氟磷酸锂的技术方案与两原告的六氟磷酸锂技术秘密内容相同。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二、被告三擅自使用了两原告的六氟磷酸锂生产工艺,侵犯了两原告的技术秘密。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六氟磷酸锂产品生产工艺、专用设备、生产配方等技术秘密信息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出口六氟磷酸锂产品;销毁生产六氟磷酸锂产品的原材料、专用设备、产品配方资料、在建设备及生产工艺资料;

(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9,000 万元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鉴定费、调查费及律师费80.2万元;

(3)判令三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南方日报》、《证券时报》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事项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但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