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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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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3-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3版)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国晟能源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

此前,国晟能源主要通过子公司开展大尺寸高效异质结光伏电池、组件等业务。2022年,上市公司向其购买7家子公司并完成转让之后,国晟能源无实际经营。

四、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注1:国晟能源2023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2年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发行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国晟能源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国晟能源及其实际控制人吴君、高飞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完成后,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国晟能源及其实际控制人吴君、高飞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乾景园林及控股公司除外,下同)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与乾景园林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自己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新设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企业与乾景园林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本企业/本人不利用从乾景园林处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乾景园林相竞争的活动;如交割日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经济实体存在与乾景园林从事的业务相同或拥有该等业务资产的,本企业/本人应向乾景园林如实披露该等同类业务的经营状况、经营收益或业务资产的资产状况,并按照如下方式分别处理:

(1)如乾景园林决定收购该等企业股权或业务资产的,本企业/本人应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以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的方式将该等同类业务或资产转移至乾景园林;

(2)如乾景园林决定不予收购的,本企业/本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清理、注销该等同类业务或将资产转给其他非关联方,并将转让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至乾景园林。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吴君、高飞作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若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对于未来产生的关联交易,双方将按市场公允价格的定价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交易。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国晟能源及其实际控制人吴君、高飞已作出承诺:

“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吴君、高飞作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若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告前24个月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公司支付现金向国晟能源购买资产

2022年11月9日,公司与国晟能源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公司拟向国晟能源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国晟高瓴(江苏)电力有限公司51%股权、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51%股权、安徽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安徽国晟晶硅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北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资产”)。

根据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嘉学评估评报字[2022]8310064号”《资产评估报告》,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9,986.07万元;根据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嘉学评估评报字[2022]8310065号”《资产评估报告》,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0,201.73万元。国晟高瓴(江苏)电力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为-6.62万元、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为-20.28万元,安徽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为-0.25万元、安徽国晟晶硅新能源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为-0.25万元、河北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为-0.20万元。因此,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5,395.78万元。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2%。

2022年12月27日,乾景园林发布《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27日,公司已向国晟能源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8,000万元,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晟高瓴(江苏)电力有限公司、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国晟晶硅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上7家公司已经分别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国晟能源资金拆借

截至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国晟能源累计资金拆借39,526.83万元,累计归还8,745.39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6.1.1条,“公司应当披露或经审议程序的重大交易事项亦未包括接受财务资助”,且根据6.3.18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因此,上述资金拆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披露。

综上所述,截至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公司与发行对象之间的重大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八、本次认购资金来源

国晟能源将通过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方式支付本次发行认购款项,不存在通过与乾景园林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通过资管产品等形式获取,也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乾景园林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协议内容摘要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8月9日,国晟能源与回全福、杨静签署了《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转让方):回全福

甲方二(转让方):杨静

乙方(收购方):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乾景园林”或“上市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证券代码为603778),总股本为64,285.7142万股。

2.甲方系乾景园林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一持有乾景园林67,060,480股股份(占乾景园林总股本的10.43%),甲方二持有乾景园林56,867,255股股份(占乾景园林总股本的8.85%)。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方式,由甲方二将其持有的乾景园林56,867,255股股份(占乾景园林总股本的8.85%)转让给乙方,转让完成后,甲方二不再持有乾景园林股份。

3.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持有乾景园林51,428,572股股份(占乾景园林总股本的8%)。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甲方二转让的乾景园林股份。

4.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乾景园林108,295,827股股份(占乾景园林总股本的16.85%),乾景园林的控股股东变更为乙方。

有鉴于此,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平等协商,双方达成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如下: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1甲方同意由甲方二将其持有的56,867,255股股份(占乾景园林总股本的8.8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1.2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1.3 经双方协商同意,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78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乾景园林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90%),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42,427,243.90元(下称“转让总价款”)。

二、股份过户交割安排

2.1甲方应保证在向乙方交割标的股份时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确保标的股份不存在过户障碍。

2.2 本协议生效后3个交易日内,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双方应备齐全部应由各自准备的证券交易所申报文件,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完备的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2.3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确认书且甲方收到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5个交易日内,甲方应按照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结算公司”)提交将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过户所需全部申请文件,并确保在取得合规性审查确认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三、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1双方同意,在转让方遵守股份转让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标的股份过户条件持续生效的前提下,收购方应按照如下进度和方式按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付款安排:在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二支付转让价款242,427,243.90元。

(2)第二期付款安排:在完成标的股份过户且按本协议第5.1条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后,最晚不晚于2024年6月30日,乙方向甲方二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200,000,000元。

3.2 收购方应当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二指定的其开立的银行账户。

3.3 标的股份过户的先决条件

除非收购方作出书面豁免,标的股份过户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为前提:

(1)本协议持续生效;

(2)收购方为完成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3)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的质押等担保权限,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他人追索权利的情况。

四、过渡期安排

4.1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董事会按照本协议第5.1条之约定改选完成之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4.2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已事先披露的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包括乙方委派人士的书面同意),甲方应在其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和能力范围内确保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1)改变和调整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既有的经营方针和政策,对现有业务作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中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

(2)除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外,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可转换债、设定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上市公司的股权的权利(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本协议签署之日前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的交易方案除外,如有);

(3)进行重大投资行为、重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和处置,进行公司并购、解散或重组行为,前述“重大”的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确定;

(4)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调整(因自然原因或监管规则变化而必须调整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修改的除外)。

五、内部治理

5.1双方同意,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乾景园林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为3名,独立董事为2名,乙方有权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和2名独立董事,且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1名非独立董事担任,甲方一有权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乾景园林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乙方有权提名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甲方一有权提名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的变更应当在标的股份过户后20日内完成。同时,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六、陈述与保证

6.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3)甲方保证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被冻结、查封等可能造成其过户限制的障碍。

(4)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6)甲方向乙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协议及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而未向乙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

(7)甲方向乙方声明与保证: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况以外,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不会发生导致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恶化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亦不会订立任何非正常处分其资产或权利的合同或出现转移资产和利润的情况。

(8)甲方向乙方声明与保证: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况以外,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对各自资产(包含知识产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其上没有设置任何的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限,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况或可能,也不存在被他人追索权利的情况或可能。

(9)甲方向乙方声明与保证: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况以外,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没有为他人作担保的行为,如在标的股份过户日之后出现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因标的股份过户之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为他人作担保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产生损失,甲方将向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承担赔偿或补偿损失的责任。

(10)就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承诺、责任及保证,甲方一与甲方二之间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4)乙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乙方保证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系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争议和纠纷,不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或其他法律风险。

七、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转让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转让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转让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的,使得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i)地震或台风等自然灾害,(ii)战争、暴乱或军事冲突,和(iii)法律变更。

8.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均无须为因该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引起的另一方的任何损失向另一方负责,该等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本协议下的违约。

8.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且如果可行,应于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另一方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并力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九、保密

9.1本协议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而使用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相关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或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的信息;

(2)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另一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3)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4)从合法取得信息的第三方处合法占有的信息。

9.2双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除外)透露或传达。

9.3双方应促使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10.2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一、其他

11.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如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为企业)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1.2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1)如标的股份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部分或全部存在质押、冻结或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的;

(2)除了已披露的质押情形外,如标的股份存在任何其他质押、被冻结、查封或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政府调查或其他安排,或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的股份被冻结、查封十五日内解除不了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11.3本协议解除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按照本协议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项,标的股份权属均恢复到本协议签订之日的状态,同时,对本协议解除负有违约责任的一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4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若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署,则无效且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利益。

11.5本协议各方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各自应承担的税费。

11.6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其余用于办理过户手续,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8月9日,乾景园林与国晟能源签署了《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乾景园林”,股票代码为603778,公司总股本为642,857,142股。为提高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甲方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2、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协议订立之日,乙方持有甲方51,428,572股股份(占甲方总股本的8%)。乙方与甲方原实际控制人回全福、杨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受让杨静持有的甲方56,867,255股股份(占乾景园林总股本的8.85%),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甲方108,295,827股股份(占乾景园林总股本的16.85%),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乙方作为控股股东,具备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意愿、能力和资格。

3、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价格等以人民币4.08元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4、甲乙双方曾于2022年11月9日签署《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原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且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是前述协议的生效条件之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原股份认购协议尚未生效,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原股份认购协议。

5、本协议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并同意依法履行本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有如下含义:

第二条 认购方式

乙方拟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786,857,139.36元。

第三条 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3.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票的价格为4.0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或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而调整本次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的,则乙方的认购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条款如下:

(1)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限售期安排:乙方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其在甲方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甲方已发行股票的30%,则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在甲方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甲方已发行股票的30%,则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乙方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4)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5)发行方式、时间: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甲方将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向乙方发行股票。

3.3甲乙双方确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乙方拟根据实际持有的甲方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对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收益权)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认购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92,857,142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认购价格依上述方式相应调整后,认购款总金额不作调整,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认购数量=认购款总金额/调整后的认购价格。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的认购数量,不足一股的部分,乙方自愿放弃。

第六条 对价支付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认购款总金额认购本次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甲方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后,乙方应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期限一次性将认购款支付至保荐机构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由保荐机构支付至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七条 相关费用的承担

7.1无论本次交易是否完成,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成本和开支,均应由发生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承担。

7.2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税项,凡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八条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8.1甲方的声明、承诺与保证

(1)甲方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系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甲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甲方将严格依据协议约定向乙方发行A股股票。

8.2乙方的声明、承诺与保证

(1)乙方系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亦不违反任何行政命令、司法裁决以及任何其他对乙方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文件;乙方签署及执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乙方现行有效公司章程或乙方在此前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亦不违反乙方已做出的任何承诺、陈述及保证;

(3)乙方将严格依据协议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时缴纳认购资金,并保证其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争议和纠纷,不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或其他法律风险;

(4)乙方保证及时提供甲方验资和办理股份登记所需要的相关股东资料;

(5)乙方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及要求,履行相关呈报文件或信息披露的义务;

(6)乙方就本协议项下之相关事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并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保密

9.1甲乙双方承诺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本协议项下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根据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之要求外,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上述信息,否则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方的损失,但任何一方向有必要知晓本协议的该方雇员、管理人员、董事、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披露除外。如出现任何一方向前述除外人员披露本协议条款和条件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之内容时,须确保该等人员遵守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9.2除按中国法律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获协议他方的书面同意前(有关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不得发表或准许第三人发表任何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附带事宜有关的公告,因合法原因有关文件已成为公开文件的除外。

9.3甲乙双方分别对其关联公司、聘用的员工或主管、顾问、银行、经纪人、代理商、会计和与业务有关的律师等的保密职责和侵权责任负责。

第十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条件

10.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10.2除非上述第10.1款中所列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第10.1款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任何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11.2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终止本协议;

(2)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制、禁止或废弃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和不可上诉,或甲方、乙方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本次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获得审批机关批准或认可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依法解除本协议;

(4)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11.3本协议终止的效力如下:

(1)如发生本协议第11.2条前三项约定的终止情形,甲乙双方应协调本次交易所涉各方恢复原状,且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发生本协议第11.2条第(4)项约定的终止情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1.4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双方于2022年11月9日签署的原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对双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就原股份认购协议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且甲乙双方对原股份认购协议的履行和终止事宜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原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提供的资料和作出的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12.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迟延履行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13.2如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而造成本协议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本协议各方互不追究因此而导致的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4.1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4.2甲乙双方之间产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4.3除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其他

15.1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本协议文首列载的联系地址发送。

15.2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5.3未得本协议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声称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5.4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之间另有约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15.5本协议正本一式八(8)份,甲乙双方各执两(2)份,其他各份报相关主管部门用于审批或备案使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本次股份认购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86,857,139.36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分析

(一)推进业务快速发展,实施未来发展战略

公司主营业务之一为园林工程施工和园林景观设计,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科技研发、苗木种植与养护、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施工一体化经营的生态建设全产业链业务模式。2022年底,公司通过股权收购,正式切入光伏业务领域,在大尺寸高效异质结光伏电池、组件、硅片以及风光储能一体化电站开发运维等新产品、新业务领域全面发力。目前,公司已形成“园林工程+光伏”双主营业务模式,公司将继续以EOD模式为依托推进“园林工程+光伏”双主业发展战略,将原本的主营业务园林工程施工、景观设计同转型目标光伏产业进行结合,实现具有协同效应的整体转型。

为了保障公司主营业务升级发展及光伏业务顺利开拓,公司营运资金的需求将不断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能够不断提高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并创造新的业绩增长点,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充实营运资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随着公司在光伏业务领域持续深化新业务、新产品布局,公司围绕异质结电池、电池组件、硅片等新产品持续加大产线投资力度和市场开拓力度,同时依托数字化、智能化领域的投入持续提升研发和产线管理水平。由于光伏产业本身属于重资产行业,公司处于业务发展爬坡阶段,前期投入规模较大,原材料采购、验收、备料及应收账款周转周期相对较长,为了维持该业务领域业绩持续增长,公司需要保持较高的原材料库存水平和较大的货币资金余额,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日益增长,通过直接融资手段增强自身资本实力、补充营运资金的需求较为迫切。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充实营运资金,降低债务融资成本,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为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资本助力。

(三)巩固实际控制权,助力发展战略实现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按照发行上限计算,国晟能源持股比例将达到36.04%。本次国晟能源以现金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是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促进公司新的战略发展规划的落地、巩固实际控制人地位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和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盈利水平,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人治理规范、内控完善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检查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显著提高,财务结构得以优化,资本实力和偿债能力有所增强。本次发行可有效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五、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立项、环保等报批事项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投资项目报批事项。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导致的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及发行后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此之外,公司暂无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三)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642,857,142股,其中,回全福直接持有公司67,060,4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43%;杨静直接持有公司56,867,25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85%;回全福和杨静合计持有公司123,927,73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28%,回全福和杨静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023年8月9日,国晟能源与杨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静将其持有的公司56,867,25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8.85%)转让给国晟能源。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国晟能源将持有公司108,295,827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85%),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国晟能源,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吴君、高飞。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国晟能源将持有乾景园林301,152,969股股份,占发行后乾景园林总股本的36.04%,国晟能源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会进一步提高,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乾景园林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产生重大影响。若公司未来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规模与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整体实力,为公司后续业务开拓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会有较大提升,有利于公司减少财务成本,降低经营风险,改善公司经营业绩。虽然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由于本次发行受到一定程度的摊薄,但随着公司业务领域的持续开拓、经营规模的逐渐扩大,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将会稳步地增长,进而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增加业务拓展能力,提升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的变化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同业竞争情况均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外,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资金、资产占用及担保情形

公司的资金使用或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授权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将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负债水平的变化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公司财务结构将更加稳健,偿债能力与抗风险能力得以增强,为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政策及市场风险

近年来,国内经济处在调结构、转方式阶段,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市场继续从严调控,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整体处于近年低位。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宏观经济增速、国家宏观政策密切相关,公司业务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将受到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

二、股市波动风险

本公司的A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股票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到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同时受到经济周期、通货膨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因此,公司的股票价格存在若干不确定性,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所增加,如果未来公司业绩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四、审批相关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和注册同意,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注册同意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第七节 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按照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以现金分红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

(2)截至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现金流状况、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四)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执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应对股利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未分配利润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提高研发实力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九)公司股东如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于公司2020年度未实现盈利,综合考虑公司目前所处行业现状、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其他方式分配。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其他方式分配。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最近三年各年度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公司历来注重股东回报和自身发展的平衡,报告期内公司将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以满足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在合理回报股东的情况下,公司上述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效降低了公司的筹资成本,同时增加了公司财务的稳健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股东未来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按照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以现金分红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

2)截至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现金流状况、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4、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执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应对股利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8、未分配利润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提高研发实力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股东如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八节 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除本次发行外,根据已经规划及实施的投资项目进度,综合考虑公司资本结构、融资需求等因素,公司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安排其他股权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负债状况安排股权融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具体的分析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说明如下:

(一)分析的主要假设和前提

1、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定本次发行方案于2023年12月底实施完毕(该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92,857,142股(该发行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按人民币786,857,139.36元计算(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总股本642,857,142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的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5、假设2023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分别为:持平、实现盈亏平衡以及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9年度持平(该数据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6、在预测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现金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2010 年修订)规定计算,同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三、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短时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所下降,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本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3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性的分析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必要性分析

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分析”。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可行性分析

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二)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性的分析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三)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原股东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本次募集的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的潜在风险。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监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公司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机构鉴证,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其股东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乾景园林 公告编号:临2023-070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编制了本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账时间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本公司2018年12月14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3月24日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5月21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68号)核准。

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42,857,14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9,999,996.94元,扣减不含税发生费用人民币6,453,845.8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03,546,151.13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2月8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第0630020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本公司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509,999,996.94元,由发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扣除其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4,569,999.98元(含税金额)后,于2020年12月3日将募集资金人民币505,429,996.96元存入公司在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的321070100100332962的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总额503,546,151.13元,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为4,142,243.48元,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截止2023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如下:

人民币:元

注1: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1,883,845.83 元。

注2:2021 年 5 月,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将原盛京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的专户变更为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专户。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情况

根据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预案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多巴新城湟水河扎麻隆湿地公园景观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3个项目并补充流动资金”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情况见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一致,无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3、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异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因土地性质问题,多巴新城部分项目不再施工,施工内容减少导致最终实际投资成本比前期预计金额减少;多巴新城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款项由自有资金支付,相应减少了募集资金账户的支出;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上述原因导致多巴新城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存在差异。

注2:因成新蒲快速路规划调整,泉水湖项目中园区主干道提档升级打造项目不再实施,施工内容减少导致最终实际投资成本比前期预计金额减少;由于部分建设内容设计方案变更,致使该区域对应的单位投入减少,施工内容的变化导致最终实际投资成本比前期预计金额减少;泉水湖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款项由自有资金支付,相应减少了募集资金账户的支出;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上述原因导致泉水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存在差异。

注3:公司在密云项目实施过程中,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管理和监督,合理降低项目建设成本,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的支出。

4、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0年12月24日本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告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决定使用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人民币17,247.0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92)。

5、临时闲置募集资金及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情况

(1)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次现金管理决议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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