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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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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23-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88678 证券简称:福立旺

(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玉溪西路168号)

声 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相关章节。

一、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的投资者进入转股期后所持可转换债券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转债持有人将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条件赎回价格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如果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所持可转债面临赎回的情况下,考虑到其所持可转债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如果公司按事先约定的赎回条款确定的赎回价格低于投资者取得可转债的价格(或成本),投资者存在因赎回价格较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公司聘请东方金诚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四、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一)发行人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①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②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事项。

(2)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7、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9、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73,35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2,005,000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4月22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5月13日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并实施完毕。

(2)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73,35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2,000,000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71,35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1,405,000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4月2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5月18日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并实施完毕。

(3)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73,35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2,000,000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71,35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1,405,000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4月2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5月19日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并实施完毕。

2、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历年利润分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公司2020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现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于公司上市后执行。

注2: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回购200.00万股,扣除佣金和手续费,回购共计支付3,747.85万元。

注3:根据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金额5,140.50万元及以现金方式回购股份计入现金分红的金额3,747.85万元合并计算,2022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8,888.35万元。

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以支持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可持续性发展。公司上市以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今后公司也将持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相应分红规划实施现金分红。

(三)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向股东分配后,当年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以满足公司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

五、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公司产品需求下滑的风险

公司的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大多根据终端应用产品需求定制化开发、生产,涉及应用领域主要包括3C、汽车和电动工具等,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与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终端应用产品销量以及新产品的开发能力等密切相关。

近年来,3C行业因用户渗透率趋于饱和导致产品出货速度放缓甚至小幅下降,汽车行业则受销量基数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产销量出现一定波动,电动工具行业整体发展较为平稳。2022年以来,消费电子行业持续承压,各细分品类出货量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行业整体处于去库存阶段。2023年第一季度的消费电子行业市场表现,仍持续库存调整状态,若未来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持续下降或终端应用产品的销量不及预期,公司的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的市场需求将下滑,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C行业的产品更新速度较快,汽车及电动工具亦存在换代周期,若未来公司新产品的开发不及预期,未能及时生产出满足终端应用市场更新换代需求的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公司产品的售价或销量将出现下滑,从而导致公司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二)3C类精密金属零部件业务对苹果公司存在一定依赖的风险

公司于2017年度获得终端品牌苹果公司的供应商资格认证,为其提供精密金属零部件的开发,公司还通过获取富士康、立讯精密、莫仕、正崴、易力声等厂商的订单,最终将产品应用于苹果公司的产品。报告期内,公司最终用于苹果公司终端产品的销售额分别为15,553.23万元、23,312.78万元以及46,693.84万元,占当期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30.09%、32.09%及50.38%,总体呈增长趋势。

苹果公司及其电子制造服务商均有严格的供应商管理,若公司无法通过苹果公司及其电子制造服务商供应商资格复审,则无法向苹果公司及其电子制造服务商继续销售,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若公司未能开发出满足苹果公司需求的产品,苹果公司开发了其他同类供应商,或者公司的产能无法持续满足苹果及其产业链公司的需求,苹果及其产业链公司有可能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量,公司的3C类精密金属零部件收入将出现下滑。此外,若苹果公司的产品销售或其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公司的采购金额可能会大幅下降,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无法持续获得终端客户供应商资格认证或认证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通常会对供应商进行考察认证,汽车领域客户还要求公司通过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通过客户考察和认证后,公司进入客户的合格供应商体系,建立起常态化的业务合作。客户会定期进行供应商资格复审,若未来公司未能持续通过供应商资格复审,或未能持续通过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则无法继续向客户进行产品销售,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下滑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1.22%、33.88%和32.23%,毛利率有所下滑。毛利率水平是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受产品结构、成本、市场竞争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公司产品种类较多,不同种类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且主要产品随着下游应用领域的产品更新换代而发生变化,不同的产品组合也会导致公司毛利率水平产生波动。此外,随着客户对精密金属零部件性能、美观度要求的提高,工艺制程增加,制造难度提升。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一定领先优势,不能及时适应市场需求或技术迭代变化,不能优化产品结构、提升毛利率较高的产品占比,或者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制造成本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毛利率及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本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充分论证,但该论证是基于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环境、技术水平、客户需求等因素做出的,在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市场本身具有其他不确定性因素,仍有可能使本次募投项目在实施后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之一“精密金属零部件智能制造中心项目”均从事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生产,上述两个项目均达产后,公司各类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生产能力将大幅提升。如果未来出现产业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竞争加剧等情况,将可能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效益与预期存在一定的差异。

(六)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厂房建设、设备采购及安装、人员招募及培训、设备调试及试产等多个环节,对公司组织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对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充分的论证,但若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延期实施、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导致上述某一工程环节出现延误或停滞,公司募投项目将存在不能全部按期竣工投产的风险。

六、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及承诺情况

(一)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WINWIN,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许惠钧、洪水锦、许雅筑、贺玉良、郑秋英、陈秀平、王曾、陈君、尤洞察出具的《关于本次可转债认购意向及减持的承诺》,其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或安排,仍将遵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相关承诺。

2、本人/本企业确认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本企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本企业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3、本人/本企业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4、若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承诺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刘琼、郭龙华分别出具的《关于不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的承诺》,其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reewon China Co., Ltd.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玉溪西路168号

股票简称:福立旺

股票代码:688678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产业政策密集出台,大力支持行业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精密金属零部件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产品趋向于多元化,行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稳步提升。多年来我国精密金属零部件行业普遍存在加工精度不高,高端产品制造能力偏弱等不足。为夯实工业基础,提升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国实现从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转变,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支持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等行业的发展。精密金属零部件下游应用行业包括3C、汽车、电动工具等行业,近年来,公司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发展迅速。

相关产业政策参见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2、下游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市场需求不断提升

精密金属零部件主要应用于各类消费电子设备、汽车以及医疗器械等行业,下游领域具有广泛性。其中,消费类电子产品近年来随着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以及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各消费电子产品生产商不断推出新产品,新兴消费类产品层出不穷,为精密金属零部件行业不断打开新的市场。同时,随着消费者对电子设备运行效率、容量、能耗、体积等要求的不断提高,也使精密电子零部件的使用量越来越多。另一方面,随着相关制造产业的发展与进步,精密电子零部件也将逐渐应用到无人机市场、智能装备市场、AR/VR市场以及智能化工业市场等新兴领域中。在应用领域不断拓展、新产品层出不穷和零部件精密程度不断提升的背景下,精密金属零部件的市场需求不断提升。

精密金属零部件业务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情况参见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三)2、下游应用行业市场需求状况与发展趋势”。

3、行业集中度趋于提升,优势企业与品牌商合作将更加密切

从竞争格局来看,因精密金属零部件的下游应用行业十分广泛,客户群体遍布汽车、计算机、通信、消费电子、电动工具、新能源、医疗器械等众多行业,不同应用领域产品的加工工艺存在差异,因此,总体的行业集中度不高。行业内专业化程度低、规模小、设备较落后以及技术水平发展较缓慢的企业将面临较大的淘汰风险,从而推动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拥有自主开发能力、掌握多种加工工艺并具备多工艺组合生产能力的精密金属零部件制造商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近年来,产品质量、生产规模、技术研发能力等综合因素已成为品牌商对于选择精密金属零部件供应商的评估标准,严格的供应商筛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精密金属零部件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形成了下游品牌商与供应商稳定合作的保障。另一方面,随着电子设备定制化的趋势不断深入,部分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在设计与开发主要由供应商与品牌商协同完成,同时,规模化的定制类产品的生产需求也使得供应商的替换对于品牌商而言更加困难,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客户黏性。此外,出于供应链效率提升与交付安全的考虑,行业下游客户在完成供应商认证后,倾向于向同一供应商采购多个精密金属零部件形成的产品组合。因此,拥有研发技术优势和客户资源优势的行业领先企业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将更加密切,市场份额有望不断提升。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顺应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

在国家政策层面,“加强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补齐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瓶颈短板”是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拥有多年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研发、生产经验,在主要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实力,多年来持续服务行业内知名的大客户并持续进行产品与技术创新。本次发行致力于提高公司在消费电子、汽车等精密金属零部件领域的研发实力和生产能力,从而支持我国制造业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不断向前发展。

在行业发展趋势层面,5G网络建设、智能可穿戴设备的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快速普及将为上游的精密金属零部件行业带来持续且大规模的市场需求。本次发行致力于抓住行业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新产品的研发实力和生产能力,不断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

2、有效提升生产供应能力,持续改进生产技术和制造工艺

公司深耕精密金属零部件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工艺技术与优秀的产品质量,与汽车天窗、3C、电动工具等应用领域的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近年来,公司各类产品的订单迅速攀升,产品类别不断丰富,现有产能及工艺设备已无法满足客户对公司产品的新增需求。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加大生产制造设备的投入,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持续突破,以提升产品产能并进一步丰富产品类型。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各类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生产能力,有效满足客户的市场需求,为公司业务的持续增长奠定基础。

随着消费结构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的缩短,各下游行业对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的精密度和稳定性要求越来越高。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引进先进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线升级改造,全面提升生产线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加工精密度和稳定性,以保证公司产品品质及技术先进性。此外,本次募投项目还将通过购置氧化槽、封孔槽、水洗槽等表面处理设备,新增表面处理工艺。报告期内,公司下游客户对有表面处理工艺的产品需求增加,由于相关工序涉及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因此向表面处理外协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逐渐增加。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公司的表面处理加工能力,降低外协加工采购需求。

三、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万元(含70,000.00万元),发行数量700,000手(7,000,000张)。

(三)证券面值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万元(含7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69,004.80万元。

(五)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六)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70,000.00万元(含7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新项目的议案》,拟在江苏省南通市投资人民币10亿元建设南通精密金属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其中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超募资金11,987.97万元(截至2021年5月7日,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剩余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入。本次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用于补充投入上述项目,即该项目的资金来源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超募资金和本次募集资金构成。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七)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8月1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登记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八)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期为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18日。

(九)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十)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

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若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十一)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的证券无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四、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

(一)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8月14日至2029年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到期赎回价115.00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

(四)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8月18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评级情况

东方金诚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东方金诚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六)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不得对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2)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5)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8)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 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9)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内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放弃投票权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1.2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一)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小节“(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二)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的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五、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惠钧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玉溪西路168号

董事会秘书:尤洞察

联系电话:0512-82609999

传真:0512-82608666

(二)保荐人和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代表人:汤鲁阳、方磊

项目协办人员:阮元

其他经办人员:祝旭、董畅、高卓越、唐凯、文静

联系电话:025-83261254

传真:025-83261203

(三)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经办人员:葛明象

联系电话:0512-62938520

传真:0512-62938500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负责人:黄建新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星座商务广场1幢28楼

经办律师:陶云峰、葛霞青、邵婷婷

联系电话:0512-62720177

传真:0512-62720199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余强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磊、杨扬

联系电话:0571-88879888

传真:0571-88879000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七)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户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116810187000000121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八)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磊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西街3号兆泰国际中心C座12层

签字评估师:黄艺明、房鑫(已离职)

联系电话:010-62299800

传真:010-62299803

(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899400

六、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人)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同意《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四)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七、受托管理事项

(一)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23年1月,公司与中信证券签订了《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仅列明《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

1、福立旺(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可转债的利息和本金。

3.2 甲方应当为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3.3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甲方在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或者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修正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4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甲方主体评级或甲方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

(4)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以及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违约;

(5)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出售或转让资产,资产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甲方分配股利,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11)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或上述相关人员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发生变更或涉及重大变动;

(13)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以及甲方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发生变动的;

(16)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其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17)本次可转债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债券停牌的,以及债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债券停牌后复牌的;

(18)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19)甲方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经营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甲方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次可转债本息的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20)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甲方为本次可转债聘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

(21)发生《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23)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24)本次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25)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26)甲方董事会提出本次可转债换股价格调整方案;

(2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8)发生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可转债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3.5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及时披露,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发行人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上述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3.6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3.7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或者在乙方认为有必要时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3.8 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增信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相关各方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及时向乙方通报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信息,积极提供受托管理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为乙方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各项权益。

3.9 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基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要求及法定机关的裁决追加担保。

3.10 甲方无法按时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乙方和债券持有人。

3.11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乙方能够有效沟通。在不违反应遵守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于每个会计期间结束且甲方年度报告已公布后一个月内,尽可能快地向乙方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告;于公布半年度报告和/或季度报告后一个月内,应尽快向乙方提供半年度和/或季度财务报表;根据乙方的合理需要,向其提供与经审计的会计报告相关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3.12 受托管理人变更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乙方履行的各项义务。

3.13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甲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如果本次可转债停牌,发行人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等。如果本次可转债终止上市,发行人将委托乙方提供终止上市后债券的托管、登记等相关服务。

3.14 甲方应维持现有的办公场所,若其必须变更现有办公场所,则其必须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3.15 甲方应严格依法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就依据适用法律和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甲方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甲方应严格依法提交其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就该等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对甲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发表独立意见;和(2)就依据适用法律和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甲方应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6 一旦发生本协议3.4约定的事项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附带甲方高级管理人员(为避免疑问,本协议中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甲方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中的任何一位)就该等事项签署的说明文件,对该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并提出拟采取的措施。

3.17甲方应按照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约定按期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本息及其他应付相关款项。在本次可转债任何一笔应付款到期日前甲方应按照本次可转债兑付代理人的相关要求,将应付款项划付至兑付代理人指定账户,并通知乙方。

3.18 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4.14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报酬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3.19 甲方不得怠于行使或放弃权利,致使对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3.20 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费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甲方追加担保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此外,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债券受托管理人责任时发生的以下费用,由甲方承担:

(1) 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所产生的会议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且该等费用符合市场公平价格;

(2)乙方基于合理且必要的原则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提供专业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3) 因甲方未履行本协议和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义务而导致乙方额外支出的费用。

如需发生上述(1)、(2)项下的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但乙方应事先告知甲方上述费用合理估计的最大金额,并获得甲方同意,但甲方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同意。

甲方同意补偿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债券受托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上述(1)、(2)、(3)项下的合理费用,直至一切未偿还的本次可转债均已根据其条款得到兑付、转股或成为无效。甲方应首先补偿乙方上述费用,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到期本息。

3.21 甲方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2、中信证券(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以及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4.2 乙方应当持续关注甲方和保证人(如有)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3 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对甲方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4 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5 乙方应当对甲方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

4.6 乙方预计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有权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要求甲方追加担保,并可以依照上述决议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7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下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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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