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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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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3-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8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等29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所持有的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组上市。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披露的《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于2023年07月11日披露了《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该事项已经2023年08月04日召开的路畅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方可正式实施,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监事朱耀利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监事职务,公司于2023年08月4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何建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同日,公司监事会主席肖竹兰女士辞去监事会主席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监事,公司于2023年08月09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选举了何建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08月04日、2023年08月1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关于监事补选完成并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3、公司分别于2023年07月10日、2023年08月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07月11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46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08月0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08月09日在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名,亲自出席董事5名,均为通讯出席。会议由董事长唐红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告编号:2023-048)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路科达进行工商变更的议案》。

同意将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路科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由“沈小林”变更为“蒋福财”,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47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08月0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08月09日在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监事何建明先生、监事肖竹兰女士为通讯出席。经公司全体监事推举,会议由监事何建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告编号:2023-048)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何建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监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备查文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49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补选完成并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8月04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补选了何建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公司监事会主席肖竹兰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职务,肖竹兰女士辞去监事会主席职务后,还将继续在公司担任监事职务。为保障公司监事会的顺利运行,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何建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选举完成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组成情况如下:

1、监事会主席:何建明先生

2、监事会成员: 何建明先生、肖竹兰女士、魏真丽女士(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主席何建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附件: 监事会主席简历

何建明先生,中国国籍,1962年12月生,硕士学历,高级会计师。1995年11月至2001年4月任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业务一处副处长及综合处处长;2001年4月至2004年8月及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担任湖南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8月至2019年1月,担任湖南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多项其他职位;2004年9月至2006年8月及2019年1月至2023年6月,担任湖南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03年8月至今,担任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3月至今,担任长沙鸿盛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曾于2003年12月至2006年12月担任湖南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于湖南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担任会计学硕士生导师;目前还担任湖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委员、湖南省会计师协会上市公司分会副会长、湖南省税务学会常务理事、湖南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湖南省会计学会副会长。

截止本公告日,何建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公司控股股东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监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