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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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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23-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股票代码:605368 股票简称:蓝天燃气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联播大道15号确山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大楼5楼)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符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蓝天燃气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不设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四、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7,000万元(含87,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五、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

(一)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对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努力积极地履行现金分红政策,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利润分配形式与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在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对每股净资产的影响等因素后,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同时,公司在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采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三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每年度原则上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是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如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未分配的现金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6、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并进行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现金分红情况

2021年4月29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共派发23,135.10万元。

2022年4月12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共派发23,135.10万元。

2023年4月18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共派发49,485.63万元。

公司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利润分配,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共计95,755.83万元,占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年均净利润44,866.10万元的比例为213.43%,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六、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相关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蓝天集团、李新华和宇龙实业均承诺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可转债,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视情况参与认购,具体情况如下:

自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日(2022年9月21日)前6个月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或安排,公司不存在已发行的可转债。

(一)持股5%以上股东

1、蓝天集团、长葛市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

“1、如蓝天燃气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本公司承诺将参与认购,具体认购安排将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时确定的发行方案及市场情况确定,并严格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减持蓝天燃气股票情形,亦不存在减持蓝天燃气股票的计划或安排。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且在上述期间内,亦无任何减持计划或安排。

4、本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蓝天燃气股票或已发行的可转债的情况,本公司所得收益全部归蓝天燃气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蓝天燃气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李新华已作出如下承诺

“1、如蓝天燃气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本人承诺将参与认购,具体认购安排将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时确定的发行方案及市场情况确定,并严格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减持蓝天燃气股票情形,亦不存在减持蓝天燃气股票的计划或安排。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且在上述期间内,亦无任何减持计划或安排。

4、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蓝天燃气股票或已发行的可转债的情况,所得收益全部归蓝天燃气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蓝天燃气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独立董事外)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独立董事外)已作出如下承诺:

“1、如蓝天燃气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本人将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时确定的发行方案及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并严格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若蓝天燃气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与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最后一次减持公司股票的日期间隔不满六个月(含)的,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认购蓝天燃气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2、若参与认购蓝天燃气本次发行可转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且在上述期间内,亦无任何减持计划或安排。

3、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蓝天燃气股票或已发行的可转债的情况,所得收益全部归蓝天燃气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蓝天燃气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独立董事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认购蓝天燃气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蓝天燃气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驻马店天然气管网村村通工程”、“长垣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新郑蓝天燃气有限公司次高压外环及乡村天然气管网建设工程”三个城市燃气业务相关项目及偿还银行借款。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充分论证和系统规划,主要为了满足驻马店周边乡镇下属乡村、长垣市和新郑市中心及周边乡镇使用天然气的需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政策、市场环境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施。

“驻马店天然气管网村村通工程”以前次募投项目建设工程为基础,覆盖驻马店市8县周边合计12,127个乡村,建设的是村域天然气管网。该募投项目在测算预期经济效益时涉及当地乡村人口、天然气购销单价等关键指标,项目建设及当地乡村用户安装燃气设备目前不存在补贴。在项目后期经营中,如果出现当地乡村空心化程度加大、用户燃气安装意愿不强、安装后天然气使用量少等情形,会导致燃气安装入户率和天然气消费量不高等情形。

上述不利情形会影响本次募投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从而公司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二)天然气政府定价导致的风险

目前,我国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政府部门制定,由上游气源供应商门站价格、省内天然气长输管输费、城市燃气价格三部分组成。上游气源供应商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准价,供需双方在一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省内长输管道管输费由省发改委制定;城市燃气价格由市、县级物价部门核定。政府物价部门在制定输气价格及城市燃气价格时,主要考虑因素为企业经营成本及合理利润、与石油及煤等各相关能源价格的比较、政府的能源利用政策等。

由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价格有一定的周期,相对于市场变化,价格调整可能存在时间滞后性,公司向下游转移成本的能力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受限。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或行业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尽管公司可根据市场的变化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仍可能不会及时和充分调整相关价格,则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作为公用事业行业,天然气价格的调整涉及千家万户,虽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及价格调整时会充分考虑投资人的合理回报及稳定运行的重要性,但现行定价机制仍可能发生对公司不利的变化。

(三)依赖重要供应商的风险

按照我国现行的天然气行业管理体制及相关政策,天然气由国家统筹分配和管理。目前公司由中石油西气东输一线、二线及山西煤层气等气源供应天然气,已经形成一个多气源、多向流通的天然气管道网络。虽然公司博薛支线已经建成,但是目前公司主要气源供应商仍为中石油,若中石油天然气供应量大幅减少或生产运行中出现重大事故,短期内将对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影响终端用户的生活与生产。

(四)气源紧张导致公司业务发展受限的风险

随着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天然气消费将继续保持增长趋势,未来资源约束矛盾将可能更加突出。2021年,我国天然气产量为2,075.80亿立方米,总消费量为3,726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已经达到44.29%,对外依存度的增加将增大国内天然气供应的不确定性。近年来,河南省天然气市场发展较快,天然气需求量不断增大。根据河南省发改委发布的《河南省中长期天然气管网规划纲要(2020-2035年)》预测,2025年河南省天然气需求将增加至200亿立方米,气化人口达5,000万人;2030年天然气需求达到250亿立方米,气化人口达6,000万人;2035年天然气需求达到300亿立方米,气化人口达7,000万人。因此,河南省未来数年对天然气的需求将大幅增长,若上游天然气供应难以确保充分满足下游市场的旺盛需求,公司存在业务发展受上游天然气供气量制约的风险。

(五)特许经营权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城市燃气业务属于公用事业,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城市燃气业务需要取得业务经营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报告期内,公司的城市燃气业务主要集中于驻马店城区及周边县城、新乡市周边县城、新郑市部分地区、长葛市部分地区、开封市尉氏县,下属子公司与当地主管部门签署了《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对城市燃气公司特许经营期间发生何种行为将被取消特许经营权进行了约定,若公司下属城市燃气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质押风险

因公司控股股东蓝天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向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控股股东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新华与借款银行签署了《质押合同》,将持有的蓝天燃气股份进行质押担保,作为借款担保措施之一。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新华合计累计质押上市公司股票21,324.80万股,占所持股份比例为55.0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78%。若未来发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付借款等触发质权实现条件的情形,借款银行作为质权人有权通过变卖上市公司股份方式实现质权。

(七)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尽管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如果公司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价格持续下跌,则存在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即使公司持续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可能导致出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持有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八、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销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管理,并就募集资金账户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人、开户银行与公司共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积极稳健推进本次募投项目建设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三个城市燃气项目及偿还银行借款,募投项目已经董事会的充分论证,有利于公司更好的为当地工商业用户、居民用户提供城市燃气服务,提高当地气化率水平,巩固公司在河南省的城市燃气市场竞争地位,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推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以自有资金投入项目前期建设,有序推进项目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争取项目早日投产、实现效益,回报投资者。

3、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保证股东的稳定回报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章程》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等。同时,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股利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加强业务能力,提高盈利水平

公司将积极响应国家“双碳”目标的政策号召,抓住天然气行业的发展红利期,做强做大主营业务。一方面,巩固气源稳定性,拓展气源多样性,提高公司业务管理能力,扎实做好安全生产运营;另一方面,合理利用上市公司地位,通过融资及并购,投入建设管网扩大敷设区域,提高燃气输送能力,并购优质城市燃气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发挥产业中下游的协同效应,提高盈利能力。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九、2023年一季报情况

发行人已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报告全文。

2023年1-3月,发行人主要损益数据及变动情况如下: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nan Lantian Gas Co., Ltd.

法定代表人:陈启勇

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联播大道15号确山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大楼5楼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蓝天燃气

股票代码:605368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31日

上市时间:2021年1月29日

注册资本:69,279.8876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45773243G

经营范围:天然气输送及销售;天然气相关产品开发及利用;天燃气管道管理。

(二)本次发行情况

1、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7,000万元(含87,000万元),发行数量为870万张(87万手)。

3、证券面值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

4、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按面值发行。

5、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7,000万元(含8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85,672.57万元。

6、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三)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87,000万元(含8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四)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4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87,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4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下转26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签署日期:二零二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