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8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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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9日,国晟能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乾景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景睿科”)与国晟高瓴(江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高瓴”)签署《增资协议》,乾景睿科、国晟能源双方同意以货币资金共同对国晟高瓴进行增资(公告编号:临2023-012)。
2023年8月9日,国晟能源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92,857,142股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述事项及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协议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为准,并及时公告。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国晟能源成立于2022年1月,为持股平台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无实际业务经营。国晟能源2022年财务报表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国晟能源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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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声明与承诺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重要交易情况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4、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设立至今一年一期的财务报告
1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6、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
余 磊
财务顾问主办人:
樊启昶 周子露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附 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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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高 飞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