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3-037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3年8月11日(星期五)下午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中京路1号公司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9,055,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066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3,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02%。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2.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5发行数量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6限售期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6,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5%;
反对123,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33%;
反对123,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6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8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9上市地点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6,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5%;
反对123,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33%;
反对123,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6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0决议有效期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9,0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
反对123,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