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ST慧辰 公告编号:2023-065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自2023 年8月14日起搬迁至新办公地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变更前: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18号国投创意信息产业园南楼1层
邮政编码:100016
变更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2号楼6层
邮政编码:100015
除上述变更外,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未发生变化。具体为:
联系电话:010-53263048
传真:010-53263666
邮箱:dmb.hcr@hcr.com.cn
公司网址:http://www.hcr.com.cn
因公司搬迁导致通讯线路需要迁移,计划于2023年8月16日恢复正常,在此期间投资者可通过邮件方式与公司取得联系。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以上变更,由此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ST慧辰 公告编号:2023-066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8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子公司业绩承诺方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3】027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调整子公司业绩承诺方案的相关事项进一步补充披露与说明,并在收到该《问询函》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该《问询函》的回复。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各方对所涉及问题进行核查及回复,鉴于《问询函》中部分问题尚需进一步补充、完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拟延期披露对《问询函》的回复。
延期期间,公司将组织各方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预计将于2023年 8月 23 日前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ST慧辰 公告编号:2023-067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18号南楼一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2,031,724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龙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徐景武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瑞元、陈睿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2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