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4 债券代码:113628 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景德镇市宏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亿电子”),系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宏亿电子提供人民币7,000万元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宏亿电子所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18,8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不存在有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方宏亿电子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控股子公司,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0年3月4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控股子公司宏亿电子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为支持其业务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900KB209IMFIH),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晨丰科技为控股子公司宏亿电子提供总计人民币8,000万元担保,担保期限为自2019年06月25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止。
在上述合同签署后,经双方友好协商,2023年7月6日,公司与宁波银行嘉兴分行重新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900BY23C7A2HA),本合同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各方原已签订的编号为08900KB209IMFIN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新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900BY23C7A2HA)约定公司为宏亿电子向宁波银行嘉兴分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7,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宏亿电子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时未有反担保,其他参股股东彭金田未按比例提供担保。
(二)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各子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为支持其业务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公司拟为子公司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提供发生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1,000万元的担保。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此议案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在担保总额的范围内,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调配担保金额,同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内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景德镇市宏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598878773L
成立时间:2012年07月13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彭金田
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电子专用材料(覆铜板)、模具、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照明灯具、家用电器制造、销售;电子产品研发、金属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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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宏亿电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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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三)债务人:景德镇市宏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业务发生期间: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五)最高债权限额: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7,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各方原已签订的编号为08900KB209IMFIN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本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提供担保。
(七)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八)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宏亿电子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需求,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能对控股子公司宏亿电子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在预计额度批准范围内。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需求,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30,9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7.55%。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