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净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公告编号:2023-083
债券代码:110068 债券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净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57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 回售期:2023年8月9日(星期三)至2023年8月15日(星期二)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3年8月18日(星期五)
● 回售期内“龙净转债”停止转股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57元/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龙净转债”。截至目前,“龙净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3号)核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2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龙净转债,债券代码:110068),扣除发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958.23万元。
根据公司“环保+新能源”的双轮驱动战略规划及经营需要,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2023年8月1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龙净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决定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龙净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龙净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及价格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龙净转债”第四年的票面利率1.50%,计算天数为138天(自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8月9日,算头不算尾),利息为100×1.50%×138/365=0.57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57元/张。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龙净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龙净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0068”,转债简称为“龙净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
2023年8月9日(星期三)至2023年8月15日(星期二)
(四)回售价格
100.57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龙净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3年8月18日(星期五)。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龙净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龙净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龙净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97-2210288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