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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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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3-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1619 公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57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55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于2023年8月11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3年8月1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监事、高管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陈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董事会。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依据派息的调整公式P=P0-V进行调整,即调整前的回购价格P0为1.435元/股,每股的派息额V为0.08元/股;经计算,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为1.355元/股,计算过程:P=1.435-0.08=1.355元/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8,000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1.355元/股,回购金额为37,94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于公司投资建设风电项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投资建设500MW风电项目,项目名称为鸡东县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200MW风电项目、绥滨保新嘉泽恺阳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风电项目、鸡东县博骏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风电项目、桂林市资源县枫树湾100MW风电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均为公司下属公司。估算总投资共计约人民币335,105.76万元,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资金。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避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公司董事会同意经营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开展前期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风电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共享储能电站项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投资建设嘉泽同心县150MW/3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公司下属公司。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42,000万元,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资金。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避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公司董事会同意经营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开展前期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共享储能电站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产业战略布局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组织机构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后的组织机构图如下: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召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四)项至第(七)项议案。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时间及审议事项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58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435元/股调整为1.355元/股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了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及三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21日,公司在内部通知栏向全体员工发布了关于对股权激励有关情况和激励对象名单的通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年2月19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九次董事会、二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1年5月20日,公司向7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897万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

(八)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了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二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1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回购注销了1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尚未解除限售的2020年股权激励股票剩余68,870,000股。

(十)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次董事会、三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2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四次董事会、三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六次董事会、三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三)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了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三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四)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三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依据派息的调整公式P=P0-V进行调整,即调整前的回购价格P0为1.435元/股,每股的派息额V为0.08元/股;经计算,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为1.355元/股,计算过程:P=1.435-0.08=1.355元/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55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等回购方案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60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了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及三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一、根据回购议案,公司将以1.355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000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股票的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预计公司总股本将由2,434,320,030股变更为2,434,292,030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434,320,030元减少为2,434,292,030元(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三、债权申报所需资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一)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

(二)申报时间:2023年8月16日起45天内(9:00-12:00,14:0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联系部门:证券部

(四)联系电话:0951-5100532

(五)邮箱:jzfdxxpl@jzfdjt.com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61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9人,注册会计师1,49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1年度业务收入为36.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6.9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54亿元。2021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58家,收费总额4.5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2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3人次、自律监管措施5人次和纪律处分0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司建军先生,1997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5 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曹彬先生,200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小刚先生,2007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超过2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具体情况确定信永中和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形成如下意见:

1、同意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信永中和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在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议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我们事前了解认可,信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与业务资格,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能够严格依据现行监管规则履行审计职责,并按照约定准时、保质的完成公司审计工作。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了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64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8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8月3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8月31日

至2023年8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三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载于2023 年8 月15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工作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8月30日(8:30-12:00,14:00-18:00)

(二)登记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

(1)个人股东本人登记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出具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

代理人身份证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3、股东(或代理人)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部登记或用信函(以收信邮戳为

准)、传真方式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上述登记所需证件原件、

复印件各一份。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伟盛 陈建英

电 话:0951-5100532

传 真:0951-5100533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邮 编:750004

(二)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三)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

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8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66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所涉项目公司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相关公告,于2022年4月19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等相关公告。

公司上述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所涉项目公司之一景县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日前收到了衡行审投资管理〔2023〕75号《衡水市行政审批局关于中能国电景县南运河200MW风电项目核准内容变更的批复》文件。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中能国电景县南运河200MW风电项目以衡行审投资管理〔2017〕100号予以核准批复,配置100台2000KW风电机组;2018年4月因风电机组升级迭代,优化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变更为采用90台2200KW风电机组和1台2000KW风电机组,装机容量200MW不变以衡行审投资管理〔2018〕21号予以变更。该项目中的50MW建设安装完毕并全容量并网(即:22台2200KW风电机组和1台2000KW风电机组),150MW同期建设开工并完成基础施工。按照《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通知》(冀发改能源〔2023〕859号),将该项目原有的150MW装机规模(中能国电景县南运河150MW风电场项目)列入2023年度风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为风电保障性并网项目。随着风电创新呈现大功率化和智能化,为了进一步节省土地资源及使用先进技术,原则同意将150MW装机规模建设内容变更为6250KW风电机组24台(风电机组机位利用原来机位24处)。

该项目总装机规模变更后仍为200MW,即:90台2200KW机组和1台2000KW风电机组调整为2200KW风电机组22台(已完成并网)、2000KW风电机组1台(已完成并网)、6250KW风电机组24台。除建设内容的风电装机机组调整外,仍按衡行审投资管理〔2017〕100号、衡行审投资管理〔2018〕21号实施,其他核准批复内容不变。

你公司应按照保障性并网项目储能配置要求,需配置一定比例储能或购买储能调峰服务(按照15%比例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并与风电项目同步投产;要严格项目建设管理,强化风机基础、风机安装等建设内容的施工设计、施工过程管理,确保2025年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加强质量、安全、应急等管理,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请按照《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衡水市2023年风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衡发改能源〔2023〕355号)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56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十六次监事会决议

暨对公司相关事项的审核及确认意见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三届十六次监事会于2023年8月11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3年8月1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监事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参会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作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根据《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业务办理》之《第六号 定期报告》的相关要求,现就本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风电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风电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共享储能电站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共享储能电站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59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28,000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355元/股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了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及三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21日,公司在内部通知栏向全体员工发布了关于对股权激励有关情况和激励对象名单的通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年2月19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九次董事会、二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1年5月20日,公司向7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897万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

(八)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了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二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1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回购注销了1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尚未解除限售的2020年股权激励股票剩余68,870,000股。

(十)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次董事会、三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2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四次董事会、三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六次董事会、三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三)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了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三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四)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三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依据派息的调整公式P=P0-V进行调整,即调整前的回购价格P0为1.435元/股,每股的派息额V为0.08元/股;经计算,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为1.355元/股,计算过程:P=1.435-0.08=1.35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8,000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1.355元/股,回购金额为37,94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减少28,000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28,000股。股本变动如下: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等回购方案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62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风电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投建项目名称及估算总投资

(1)鸡东县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200MW风电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141,441.40万元;

(2)绥滨保新嘉泽恺阳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风电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63,465.43万元;

(3)鸡东县博骏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风电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53,371.88万元;

(4)桂林市资源县枫树湾100MW风电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76,827.05万元。

上述拟投建风电项目装机容量共计500MW,估算总投资共计约人民币335,105.76万元;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资金。

●相关风险提示:(1)公司投资建设上述风电项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项目尚需取得环评、水保、林评、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合规性手续,项目建设与实施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3)上述项目全面启动后,短期内将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较大压力;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建设资金统筹力度,保障拟建项目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资金。(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相关政策、法规、市场等方面的不确定风险,有可能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履行。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计划投资建设500MW风电项目,项目名称为鸡东县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200MW风电项目、绥滨保新嘉泽恺阳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风电项目、鸡东县博骏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风电项目、桂林市资源县枫树湾100MW风电项目。

一、拟投建风电项目概述

(一)鸡东县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200MW风电项目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鸡东县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鸡东嘉嵘”),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 141,441.40万元。

上述项目的建设已取得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二)绥滨保新嘉泽恺阳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风电项目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公司三级子公司绥滨保新嘉泽恺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滨保新嘉泽恺阳”),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63,465.43万元。

上述项目的建设已取得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三)鸡东县博骏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风电项目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鸡东县博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鸡东博骏”),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 53,371.88万元。

上述项目的建设已取得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四)桂林市资源县枫树湾100MW风电项目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桂林市资源县泽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泽华”),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76,827.05万元。

上述项目的建设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上述项目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述项目投资已经公司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避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董事会同意经营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开展前期工作。

二、拟投建风电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鸡东县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200MW风电项目

1、项目建设内容

拟投建风电项目规模200MW,项目建设单位为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鸡东嘉嵘,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鸡东县向阳镇、永安镇、东海镇、明德乡、下亮子乡。上述项目建设期约两年。

2、项目投资估算

该项目工程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141,441.40万元。

3、资金来源

项目建设资金由公司自筹和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资金。

4、项目审批

上述项目的建设已取得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5、项目效益估算

经测算,在执行目前上网电价政策条件下,总投资收益率(ROI)为6.09%,投资回收期(税后)为10.57年。项目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财务评价结果显示项目具有可行性。

(下转8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