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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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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自愿延长锁定期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自愿承诺不减持的公告

2023-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71 证券简称:联影医疗 公告编号:2023-019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自愿延长锁定期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自愿承诺不减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影医疗”)近日收到公司股东严全良先生、盛元一先生出具的《关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函》,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张强先生、GUOSHENG TAN先生、JUN BAO先生、TAO CAI先生、万莉娟女士、王洋先生、夏风华先生、QUN CHEN先生、HONGDI LI先生、黄翔宇先生、俞晔珩女士、缪宏先生、吕云磊先生、汪淑梅女士、YANFENG DU先生、李国斌先生、向军先生、王超先生、安少辉先生、胡玮先生出具的《关于自愿不减持的承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内在价值的认可,公司股东严全良先生承诺,其所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20,685,304股股份(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2.51%),自2023年8月21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期6个月至2024年2月21日。在上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股份,亦不会要求联影医疗回购所持股份,因联影医疗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进行锁定。公司股东盛元一先生承诺,其所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2,068,530股股份(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0.25%),自2023年8月21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期6个月至2024年2月21日。在上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股份,亦不会要求联影医疗回购所持股份,因联影医疗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进行锁定。

为支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张强先生、GUOSHENG TAN先生、JUN BAO先生、TAO CAI先生、万莉娟女士、王洋先生、夏风华先生、QUN CHEN先生、HONGDI LI先生、黄翔宇先生、俞晔珩女士、缪宏先生、吕云磊先生、汪淑梅女士、YANFENG DU先生、李国斌先生、向军先生、王超先生、安少辉先生、胡玮先生承诺,自2023年8月21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取得的份额(对应股份合计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3.07%),亦不会要求联影医疗回购其所持前述份额对应股份,因联影医疗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不减持的承诺。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敏先生所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取得的份额(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1.20%),亦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中信证券联影医疗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联影医疗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联影医疗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联影医疗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合计获配9,848,191股股份(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1.20%),限售期为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根据合同约定,员工资管计划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起18个月内封闭运作,亦将遵守约定不进行减持。

特此公告。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688271 证券简称:联影医疗 公告编号:2023-020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

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影医疗”或“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46,000,000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中信证券联影医疗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联影医疗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联影医疗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联影医疗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合计获配9,848,191股股份(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1.20%),根据合同约定,员工资管计划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起18个月内封闭运作,将遵守约定不进行减持。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93,298,976股。公司股东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已承诺,其所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13,495.96万股股份(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16.38%),自2023年8月21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期24个月至2025年8月21日。公司股东严全良先生承诺,其所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20,685,304股股份(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2.51%),自2023年8月21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期6个月至2024年2月21日。公司股东盛元一先生承诺,其所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2,068,530股股份(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0.25%),自2023年8月21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期6个月至2024年2月21日。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自2023年8月21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取得的份额(合计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3.07%),亦不会要求联影医疗回购其所持前述股份,因联影医疗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不减持的承诺。本次解除限售后,前述股东将履行其自愿承诺并实行自律管理。

● 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敏先生所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取得的份额(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1.20%),亦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2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6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0,000股,并于2022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24,157,98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76,907,44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7,250,54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2,749,458股,已于2023年2月22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75名,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539,298,97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5.43%。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8月22日起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后,相关股东将履行其自愿承诺并实行自律管理。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承诺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公司股东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其所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13,495.96万股股份(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16.38%),自2023年8月21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期24个月至2025年8月21日。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公司股东严全良先生承诺,其所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20,685,304股股份(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2.51%),自2023年8月21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期6个月至2024年2月21日。公司股东盛元一先生承诺,其所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2,068,530股股份(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0.25%),自2023年8月21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期6个月至2024年2月21日。详情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自愿延长锁定期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自愿承诺不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张强先生、GUOSHENG TAN先生、JUN BAO先生、TAO CAI先生、万莉娟女士、王洋先生、夏风华先生、QUN CHEN先生、HONGDI LI先生、黄翔宇先生、俞晔珩女士、缪宏先生、吕云磊先生、汪淑梅女士、YANFENG DU先生、李国斌先生、向军先生、王超先生、安少辉先生、胡玮先生承诺,自2023年8月21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取得的份额(合计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3.07%),亦不会要求联影医疗回购其所持前述股份,因联影医疗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不减持的承诺。详情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自愿延长锁定期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自愿承诺不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本次解除限售后,前述股东将履行其自愿承诺并实行自律管理。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敏先生所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取得的份额(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1.20%),亦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合计获配9,848,191股股份(占联影医疗发行后总股本的1.20%),限售期为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根据合同约定,员工资管计划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起18个月内封闭运作,亦将遵守约定不进行减持。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539,298,976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46,000,000股,限售期为12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93,298,976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2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注2:总数与总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3: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4,068,530股,其中2,068,530股系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限售期为12个月;2,000,000股系作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子公司跟投部分,限售期为24个月;

注4:股东深圳市清松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名为宜兴清松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深圳市清松启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名为宜兴清松启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注:限售起始日期为2022年8月22日。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688271 证券简称:联影医疗 公告编号:2023-021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影医疗”)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8月14日以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本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8日送达公司全体董事。鉴于增加议案,公司于8月13日发出了本次会议的补充通知。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强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拟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联影医疗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及《联影医疗董事会议事规则》。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联影医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联影医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联影医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离职员工或员工主动放弃的拟获授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等;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等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所涉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等;但如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符合资质的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经控股股东联影医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张强先生、GUOSHENG TAN先生、JUN BAO先生、TAO CAI先生、丁君先生、沈思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联影医疗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王少飞先生、JIA HONG GAO先生、盛雷鸣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王少飞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联影医疗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联影医疗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7)。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688271 证券简称:联影医疗 公告编号:2023-022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影医疗”)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8月14日以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本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8日送达公司全体监事。鉴于增加议案,公司于8月13日发出了本次会议的补充通知。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万莉娟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联影医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联影医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及规范运行,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联影医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联影医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万莉娟女士、鲍晨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联影医疗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特此公告。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688271 证券简称:联影医疗 公告编号:2023-023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影医疗”)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实际业务需要,拟变更经营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专业设计服务;电子元器件批发;金属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专业设计服务;电子元器件批发;金属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备案的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因公司发起人深圳市清松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更名为宜兴清松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起人深圳市清松启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名为宜兴清松启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发起人名称部分。此次变更后,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不会对本公司的资产、运作及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鉴于经营范围变更及发起人股东更名,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相应变更,并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并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688271 证券简称:联影医疗 公告编号:2023-024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 股份来源: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2,415.80万股的0.49%。其中,首次授予374.1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5%,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3.55%;预留25.8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3%,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6.45%。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上市后不存在其他同时生效执行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及/或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若届时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回购方案,履行相应的回购程序,并在回购方案中披露回购资金安排及对公司的财务影响等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2,415.80万股的0.49%。其中,首次授予374.1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5%,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3.55%;预留25.8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3%,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6.4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或调整至预留部分。但调整至预留部分后,调整后的预留部分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595人,约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7,302人的21.84%。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5名外籍员工和1名港澳台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公司所处行业对于人才的竞争较为激烈,而上述员工系公司核心骨干,其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均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公司认为对其进行股权激励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78.00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78.00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确定为78.00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31.70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9.23%;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39.74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5.82%;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38.89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6.16%;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50.44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1.85%。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定价原则确认。在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公司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定比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营业收入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归属比例(X)确定方法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定比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营业收入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预留授予部分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归属比例(X)确定方法如下:

若公司未满足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考核年度内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优秀、良好、待改进、不满意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当年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归属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下转1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