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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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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3-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版)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注:发行人发行后第10至11名股东持股数量相同,故一并列式。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366.578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2名,分别系: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民生证券信宇人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跟投主体

民生证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保荐人民生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民生投资。

2、跟投数量

民生投资跟投数量为122.1929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5.00%,获配金额为28,935,278.72元。

3、限售期限

民生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二)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

2、基本情况

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如下:

3、参与规模

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244.3859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5.00%,获配金额为57,870,581.12元。

4、限售期限

信宇人专项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443.8597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3.6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46.18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64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51元/股(按照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97元/股(按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7,870.6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50.5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620.02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87号)。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7,250.58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50,620.02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22,141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665,788股,占发行总量的15.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309,0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412715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8,240,283股,放弃认购数量68,717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12,463,809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12,463,809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8,717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主要财务情况

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518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信宇人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3] 0012370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3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23年7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1-6月财务报告并同意报出的议案》。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2023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以及合并现金流量,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3年半度报告。公司2023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3年1-6月主要会计指标及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三、2023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26,405.58万元,较上年末减少4.28%;流动资产为89,831.51万元,较2022年末减少7.63%;流动负债为75,391.33万元,较2022年末减少6.30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为70.44%,较2022年末下降1.18个百分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6,934.32万元,较2022年末减少-0.28%。

2023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377.9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0.03%,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不断开拓市场,公司产品市场认可度提升,业务规模扩大;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5.57万元,亏损较上年同期已减少。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78.8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8.46%,主要原因系公司营业收入规模扩大,带动公司净利润提升。

2023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867.6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0.16%,主要原因系公司采购规模扩大,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较多。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本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信宇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信宇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人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傅德福,金融硕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傅德福先生具有7年投行工作经验,具备扎实的财务和法律知识,曾主持或参与万邦医药、近岸蛋白、鑫汇科等IPO项目、天银机电军工子公司整合财务顾问项目等。傅德福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朱晓洁,会计学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朱晓洁女士长期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拥有8年投行工作经验、4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经验。2018年4月至今任职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参与中鼎股份可转债项目、华宇软件、科华控股非公开发行项目、康华生物、雷尔伟等IPO项目等。朱晓洁女士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志明、曾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适用),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公司存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②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0、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股东深圳市智慧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下转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