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19版)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若公司存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②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7、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承诺
1、中保瀚林、珩创芯耀承诺
(1)自本人/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之日(2022年3月29日)起36个月内和/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2、郑州同创、苏州同创、同普远景承诺
(1)自本人/本企业取得公司的股份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和/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在2022年12月28日后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的,则本企业无需遵守本企业取得公司的股份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3、除中保瀚林、珩创芯耀、郑州同创、苏州同创、同普远景外,其他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承诺
(1)自本人/本企业取得公司的股份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和/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王家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述承诺内容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本人因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所得将全部上缴公司所有。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0、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余德山、王凌、李嫦晖、刘建宏、李飞、蔡连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适用),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B.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杨志明、蔡连贺、蔡智园、吴庆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提前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B.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C.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均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生除权除息,价格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承诺:若条件成就,其将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
(4)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条件成就,其将在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实施增持计划。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已实施完成回购公司股票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5%;
(3)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4)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条件成就,其将在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实施增持计划,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15%;
(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30%;
(4)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公司未来在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否则,公司有权按如下公式相应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税后薪酬、现金分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低增持金额减去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扣减期限直至其履行相应的增持义务为止。多次违反规定的,扣减的金额累计计算。
2、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否则,公司有权按如下公式相应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税后薪酬:其最低增持金额减去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扣减期限直至其履行相应的增持义务为止。多次违反规定的,扣减的金额累计计算。
三、关于信息披露瑕疵回购及损失赔偿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违反相关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下转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