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10 证券简称:埃科光电 公告编号:2023-005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埃科光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董宁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7年1月18日。
● 员工持股平台合肥埃珏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埃珏”)、合肥埃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埃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7年1月18日。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叶加圣、唐世悦、曹桂平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1月18日。
● 公司董事邵云峰、杨晨飞,监事徐秀云、郑珊珊、朱良传,高级管理人员张茹、王雪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7年1月18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69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3.33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661.0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149.8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511.12万元。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800.00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自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埃科光电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员工持股平台合肥埃珏、合肥埃聚的承诺
“1.自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埃科光电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埃科光电、埃科光电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埃科光电股票的收益将归埃科光电所有;
4.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埃科光电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3.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3年8月15日收市,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73.33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
注1:间接持股数量按照自然人股东通过在各个持股平台以间接持股方式穿透持有公司的股份权益数合计计算,该数量以四舍五入列示。
注2:上述持股数量为承诺人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括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88610 证券简称:埃科光电 公告编号:2023-004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69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埃科光电”)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3.33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661.0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149.8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511.1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7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83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7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近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注1: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授权,其上级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注2:账户余额为截至2023年8月14日的账户余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1:
甲方: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12082301040029434】,截止【2023】年【8】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埃科光电总部基地工业影像核心部件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文倩、江敬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六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七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九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协议2:
甲方: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12082301040029442】,截止【2023】年【8】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文倩、江敬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六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七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九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