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3-067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3年8月15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信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80,184,34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2.84%;此次深圳金信安质押股份数量共3,0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1.6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众益福”)、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顺安”)合计持有公司313,622,369股,合计质押股份数量为249,740,000股,占合计持股数量的79.63%,占公司总股本的31.66%。
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关于告知部分股份质押的函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深圳金信安于2023年8月14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中的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为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向刘延龙先生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起始日为:2023年8月14日,质押到期日为:2024年8月15日。
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现将上述质押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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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金信安股份质押当前情况
1.质押期间,标的股份对应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仍由深圳金信安行使。
2.经深圳金信安向兴宁金顺安了解,兴宁金顺安资信状况良好,业务发展平稳,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并将以其自筹资金及其他经营所得等偿还本次借款。若兴宁金顺安本次借款的质押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时,兴宁金顺安将向刘延龙先生提供补充担保或提前清偿所担保的部分债权。由此深圳金信安认为以上质押担保所产生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
3.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截至2023年8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313,622,36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9.75%;合计质押股份数量为249,740,000股,占合计持股数量的79.63%。
具体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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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197,940,000 股将于半年内到期,占所持公司股份的63.11%,占公司总股本的25.09%,对应融资余额35,500万元。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249,740,000股将于一年内到期,占所持公司股份的79.63%,占公司总股本的31.66%,对应融资余额46,500万元。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到期后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以自筹资金及投资红利偿还相应款项。
2.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组成,不影响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关联情况,不会对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4.本次质押事项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未发生变更,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后业绩补偿承诺履约能力的承诺函》中约定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34%(新增发行股份稀释除外)的事项且不存在影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前述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
公司将根据后续股份质押情况持续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