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3-069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15日(星期二)下午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18号公司1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燃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834,360,2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7.398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31,67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7.11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84,2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81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684,2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8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60),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陈秋雄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11日期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4,278,9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75,2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2,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23%;反对75,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1%;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4,278,9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75,2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2,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23%;反对75,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1%;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4,278,9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75,2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2,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23%;反对75,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1%;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1,6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3%;反对2,678,2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678,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5%;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叶坚鑫律师、吴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3-068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6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自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6月6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有14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系因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行权或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自主行权及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之前,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后未交易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79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该等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因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行权或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全体核查对象未发现利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