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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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0,704,440.73元置换前期预先投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吴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19号),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160,000张,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840,377.3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4,159,622.6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194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元
■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7月2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78,845,950.1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做出了安排,本次拟置换方案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840,377.36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7月21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858,490.57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858,490.57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三)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总额
截至2023年7月21日止,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80,704,440.73元,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80,704,440.73元。
上述事项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3]230Z2494号《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宜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0,704,440.73元置换前期预先投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独立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置换时间距离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可以提高募集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用途,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2023年8月17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2494号),认为金宏气体《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金宏气体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宏气体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2494号);
(三)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3-058
转债代码:118038 转债简称:金宏转债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或“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146,000,000.00元向控股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作区金宏润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相金宏润”)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新建电子级氮气、电子级液氮、电子级液氧、电子级液氩项目”,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00.00元向全资子公司淮南金宏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金宏”)实缴出资及102,000,000.00元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碳捕集综合利用项目”,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65,000,000.00元向孙公司株洲市华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华龙”)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制氢储氢设施建设项目”,借款期限均为3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吴证券”) 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19号),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160,000张,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840,377.3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4,159,622.6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194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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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的相关情况
鉴于“新建电子级氮气、电子级液氮、电子级液氧、电子级液氩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作区金宏润气体有限公司,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46,000,000.00元的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苏相金宏润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新建电子级氮气、电子级液氮、电子级液氧、电子级液氩项目”,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苏相金宏润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同时按照实际借款到账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利息。借款到期后,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
鉴于“碳捕集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南金宏二氧化碳有限公司,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5,000,000.00元募集资金实施“碳捕集综合利用项目”。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0.00元对淮南金宏进行实缴出资;同时,拟使用不超过102,000,000.00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淮南金宏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碳捕集综合利用项目”,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淮南金宏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借款到期后,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
鉴于“制氢储氢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孙公司株洲市华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公司拟使用不超过65,000,000.00元的募集资金向孙公司株洲华龙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制氢储氢设施建设项目”,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株洲华龙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同时按照实际借款到账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利息。借款到期后,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
四、本次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对象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向苏相金宏润、淮南金宏及株洲华龙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是基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安排,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实缴出资及借款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苏相金宏润、淮南金宏及株洲华龙已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监督苏相金宏润、淮南金宏及株洲华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146,000,000.00元向控股子公司苏相金宏润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新建电子级氮气、电子级液氮、电子级液氧、电子级液氩项目”,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00.00元向全资子公司淮南金宏实缴出资及102,000,000.00元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碳捕集综合利用项目”,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65,000,000.00元向孙公司株洲华龙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制氢储氢设施建设项目”。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苏相金宏润、淮南金宏、株洲华龙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苏相金宏润、淮南金宏、株洲华龙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金宏气体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3-057
转债代码:118038 转债简称:金宏转债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5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及具体实施相关事宜。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19号),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160,000张,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840,377.3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4,159,622.6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194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闲置原因
根据《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元
■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有一定的周期性,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暂时闲置状态。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额度和期限
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5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及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七)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将优先用于补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实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和建设进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该类投资产品主要受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4、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情况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6、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5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及具体实施相关事宜。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可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该行为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金宏气体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文件
(一)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