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维格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锦泓集团 公告编号:2023-077
转债代码:113527 转债简称:维格转债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维格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9.75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9.65元/股
● “维格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8月24日
● “维格转债”于2023年8月17日停止转股,2023年8月24日起恢复转股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发行了746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4,600.00万元,期限6年。公司可转债于2019年7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维格转债”,债券代码“113527”。
维格转债于2019年7月30日起进入转股期,初始转股价格为14.96元/股。截至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前,公司曾于2019年5月30日因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维格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10.52元/股。2020 年7 月31日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维格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2020年8月5日“维格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为9.85元/股。2022年3月22日,因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致公司总股本增加,“维格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9.75元/股。
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3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户的股份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本年度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及规定,在“维格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因此“维格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公式中“派送现金股利:P1=P0-D”计算,因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属于差异化分红情形,根据分配方案,每股现金红利D为0.0986元/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具体计算依据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则调整后的转股价P1=P0-D=9.75元/股-0.0986元/股≈9.65元/股。
2023年8月17日起“维格转债”正常交易但暂停转股,“锦泓集团”股票正常交易。本次调整后的“维格转债”转股价格自2023年8月24日起生效,由9.75元/股调整为9.65元/股,并于同日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锦泓集团 公告编号:2023-076
转债代码:113527 转债简称:维格转债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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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2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为4,737,700股。根据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权益分派权利,本次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
公司拟以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47,217,108股,扣除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4,737,700股为基础,即以342,479,40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4,247,940.80元(含税)。
鉴于公司“维格转债”正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2023年8月17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可转债“维格转债”将暂停转股。
(2)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42,479,408×0.1÷347,217,108≈0.0986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0986)+0]÷(1+0)=前收盘价-0.0986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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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王致勤、宋艳俊、周景平、王宝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暂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84736763
特此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