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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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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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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⑦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向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送会议通知。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⑥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⑦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③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④确定有权出席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⑤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之内容要求和送达时间、地点;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召集人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①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③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④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5)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通讯等方式召开。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6)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下述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

②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①如该决议是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2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①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②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③出席会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④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⑤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记录员、计票人和监票人签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召集人应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2,000.00万元(含6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8、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2022年12月,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2]11243号),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9、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21、本次可转债发行的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

(1)以下事件构成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①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③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可能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④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且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或其被托管/接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⑤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⑦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⑧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能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知义务、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等义务与职责以致对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一直持续二十(2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⑨发行人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如果上述约定的发行人违约事件发生,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有效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本次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债券受托管理人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后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①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

1)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

2)所有迟付的利息;

3)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

4)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

②协议项下发行人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债券持有人通过会议决议的形式豁免。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救济措施。

发行人保证按照本次债券发行条款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次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债券本金,若不能按时支付本次债券利息或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发行人将承担因延迟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发行人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发行债券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六节 发行条款”之“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之“15、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2]11243号),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最近三年债券发行及其偿还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内未发行过债券。

四、发行人的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违约情况。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折旧+摊销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2020年公司无利息支出,因而利息保障倍数无法计算。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2.32、2.97和2.09,速动比率分别为1.79、2.43和1.62,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合理,与现有的生产经营模式相适应。2021年,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提升较为明显,主要系当期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所致;2022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有所回落,主要系公司经营持续向好,合同负债和应付票据规模上升较快,且短期借款金额提升所致,但整体仍然处于较高水平。总体而言,公司流动资产状况与盈利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偿债风险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分别为31.35%、26.60%和34.83%,保持在合理区间范围内,其中,2021年末资产负债率相对较低主要系当期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所致;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18,674.31万元、15,233.77万元和18,036.82万元,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利润,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报告期内,公司整体的短期借款金额较小,产生的利息费用较低,利息保障倍数较高,公司具有较强的利息偿付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负债水平合理,盈利能力较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告均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332A012140号、致同审字(2022)第332A011799号和致同审字(2023)第332A014022号)。

二、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一)最近三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

1、财务指标

注: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本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

单位:元/股

②稀释每股收益

单位:元/股

3、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元

三、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债转股后对公司股权的影响

如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33.12元/股计算,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约62,0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1,871.98万股。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本公司本次可转债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