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3-044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多彩航空总部1号楼5层中航重机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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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计208人,代表股份631,875,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92%,均有表决权。其中:以网络方式参加会议有表决票的股东205人,代表股份201,369,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679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胡灵红、王晖、张育松、刘亮、独立董事会曹斌、王立平、王雄元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张嵩、白传军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王志宏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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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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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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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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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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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2.05、《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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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2.06《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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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2.07《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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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2.08《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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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2.0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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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2.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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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3《〈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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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议案名称:4《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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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议案名称:5《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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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议案名称: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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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议案名称:7《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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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议案名称:8《关于公司拟收购山东宏山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并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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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议案名称:9《关于公司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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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议案名称: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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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议案名称:11《关于修订〈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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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1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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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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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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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8、9、11、12、13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上述议案1、2、3、4、5、6、7、10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8、9、11、12、13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议案1、2、3、4、5、6、7、10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光文、杨超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