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发布的《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的事项。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3年9月19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收件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2105单元
联系人:蔡天泽
联系电话:0755-88644369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上述地址的收件人(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免长途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8月21日,即在2023年8月21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简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2105单元
邮政编码:518066
联系人:蔡天泽
联系电话:0755-8864436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免长途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直接投票表决并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直接投票表决为有效的表决票,委托授权视为无效。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8月21日。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2105单元
联系电话:4000-1000-89(免长途费)
传真:0755-88399045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4、见证律师: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0-1000-89(免长途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可能会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8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组织对本基金实施基金财产清算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8日
附件二:
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终止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2月18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进行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终止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一)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华润元大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关于赎回选择期的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在进入清算程序前安排不少于3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选择期期间,本基金将仅开放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等其他业务停止办理。选择期期间,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选择权,本基金豁免相关投资组合比例及限制要求。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进入清算程序。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安排尽快进入清算程序,具体以届时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基金合同》终止。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终止《基金合同》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方案有成熟、清晰的实施流程
为了保障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将成立专项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投资者等进行沟通。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按公告要求进入清算期,并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该风险是指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者议案未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而导致议案被否决。
如果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月后、六个月内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议案被否决,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对终止《基金合同》事项再予以审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