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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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50 股票简称:三花智控 公告编号:2023-093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公告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因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担任本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的保荐人,原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尚未完成的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人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三花商用制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商用”)、保荐人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8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6月公开发行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共募集资金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2,468,991.59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987,531,008.41元。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27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信证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三花商用与中信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公司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账号:19525201040117624)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发行可转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为加强银行账户统一集中管理,公司已办理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就该募集资金专户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原保荐人浙商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该募集资金专户无需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注: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为19525201040117616)资金已使用完毕并销户,该募集资金专户无需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为19525201040117624)已于近日销户,注销时账户余额为0,该募集资金专户无需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作为“乙方”)、保荐人中信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52520104011763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50万套高效节能制冷空调控制元器件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凯、曲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向甲方提议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三花商用(作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作为“乙方”)、保荐人中信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102802920155311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6,500万套商用制冷空调智能控制元器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凯、曲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向甲方提议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花商用制冷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