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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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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3-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5299 公司简称:舒华体育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3-022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8月16日以现场会议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5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维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省舒华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付秋玲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东段北侧凯祥大厦的商铺,租赁期限为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张维建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22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2022年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由原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除回购股份用途调整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均不作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2022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黄世雄、傅建木、吴端鑫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本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经营者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世雄、傅建木、吴端鑫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世雄、傅建木、吴端鑫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具体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取消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或解锁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授权董事会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处理,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及调整;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委任独立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激励计划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世雄、傅建木、吴端鑫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7)。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3-026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截至本公告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戴仲川先生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9月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股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戴仲川先生,其基本信息如下:

戴仲川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民建成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现任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成记泰达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泉州市政协第十三届副主席、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泉州市中华职业教育社主任、福建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戴仲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股份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公司拟于2023年9月5日14点30分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7)。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戴仲川先生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三)征集方案

1、征集对象为:截止2023年8月3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期限: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日期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30)。

3、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①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②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以下地址:

地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园四期二路口舒华工业园2号楼公司会议室

收件人: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123

电话:0595-8593366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4)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①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②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③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④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6)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①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②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③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7)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8)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戴仲川

2023年8月18日

附件: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3-023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福建省舒华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华健身发展”)拟与关联自然人付秋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为3.04万元/月(不含税),前三年租金不变,第四年开始每年递增5%,租赁期限为2023年9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租金合计约为人民币266.90万元(不含税),相关税费由公司承担(具体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张维建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舒华健身发展拟向关联自然人付秋玲租赁其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东段北侧凯祥大厦(面积总计242.98㎡)的物业用于商业性营业,月租金为3.04万元/月(不含税),租金前三年租金不变,第四年开始每年递增5%,租赁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租金合计约为人民币266.90万元(不含税),相关税费由公司承担(具体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张维建已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得到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四)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付秋玲或其他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情形。

二、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此次交易的对手方付秋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维建兄长张维清的配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付秋玲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故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方:付秋玲

2、身份证号码:350582196808******

3、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4、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对手方付秋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维建兄长张维清的配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付秋玲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付秋玲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公司向付秋玲租赁的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1、所有权人:付秋玲

2、地点: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东段北侧凯祥大厦

3、面积:242.98㎡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租赁价格参照同地区同等条件租赁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确定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出租方:付秋玲(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福建省舒华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租赁场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东段北侧凯祥大厦

(二)租赁面积:242.98㎡

(三)租赁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

(四)租金计算:租赁期限内,月租金约为3.04万元/月(不含税),前三年租金不变,第四年开始每年递增5%,租赁期限内租金合计约为266.90万元(不含税),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具体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上述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按时缴纳。

(五)租金支付方式:自计租日起按每3个完整月为一个交租期交纳。乙方应当在每个交租期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若25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天),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一交租期租金。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缴付房屋租金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六)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91,117.5元(大写:玖万壹仟壹佰壹拾柒元伍角)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租期届满终止之日起或提前解除之日(包含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起30日内,双方应完成本合同项下费用结算事宜并及时将上述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给乙方;逾期未返还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退还总金额的1%/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协议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自然人为捺印)之日起生效。

(八)其他

1、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解除或租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与清洁工作,将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后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乙方应向甲方及有关单位结清租金、水费、电费、通讯费等各项应付费用。

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交易价格参照了同地区同等条件租赁市场价格,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租赁有利于公司业务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七、关联交易的履行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董事会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在对该关联交易议案表决过程中,参会的关联董事张维建按照规定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租赁关联方物业的相关事项,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监事会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租赁关联方物业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项议案时,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了表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项议案。”

特此公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3-024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2022年回购股份用途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变更前回购用途:回购后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 本次变更后回购用途:回购后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2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对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由原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前公司回购方案概述及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后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1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内。

2022年4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21)。

2022年5月5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并于2022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截止2022年9月30日,公司完成回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2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回购最高价格11.0486元/股,回购最低价格8.89元/股,回购均价9.69元/股,使用资金总额1,192.28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并于2022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二、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原因及内容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拟对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将原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除上述回购股份用途修改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均不变。

三、本次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本次公司拟变更2022年回购的123万股股份的用途,是为了配合公司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吸引优秀人才和业务骨干,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的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公司和员工利益等客观因素及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用途变更符合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五、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2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根据《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用途的变更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2022年回购股份用途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公司和员工利益等客观因素及发展需求做出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项议案时,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了表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项议案。”

特此公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3-025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人民币普通股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1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41,149.90万股的0.3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范围及所属行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竞赛组织;体育保障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体育中介代理服务;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制造;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所属行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三)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主要财务指标

(四)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分别是:董事长张维建、董事杨凯旋、董事黄世雄、董事吴端鑫、董事傅建木、董事苏吉生,独立董事戴仲川、独立董事曾繁英以及独立董事黄种杰。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许贤祥、监事刘红和职工代表监事王伟。

3、高管层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6名,分别是:总裁张维建、副总裁黄世雄、吴端鑫、李晓峰、张如首和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傅建木。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2022年9月,公司完成前述回购,公司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2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回购最高价格11.0486元/股,回购最低价格8.89元/股,回购均价9.69元/股。上述已回购的123.00万股将作为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股票来源,其余来源为采用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四、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149.90万股的0.34%。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1、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2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2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78元的5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33元的50%。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短线交易行为认定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遵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一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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