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全球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1.易方达全球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全球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70号)进行募集。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托管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5.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包括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包括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今后若开通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各类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合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美元认购金额按照末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亿元人民币-末日之前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末日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在计算上述“末日之前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时,美元认购金额按照末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末日投资者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该类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人民币)×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投资者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该类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美元)×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投资者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该类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人民币)×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投资者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该类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美元)×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末日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末日提交的该类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人民币)”和“末日提交的该类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美元)”都不包括利息。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照对应份额类别单笔认购申请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投资者认购人民币基金份额、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认购最低限额
A类和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
A类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直销中心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认购业务)。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在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内,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9.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登记机构一旦确认认购份额,将不再办理撤销。
10.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2.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即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易方达全球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官网(www.e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易方达全球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及直销中心专线电话(020-85102506)咨询购买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1)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资产配置的风险;2)本基金可能较为集中投资于部分国家或地区,以及不必然投资于港股的风险;3)按照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可能无法盈利甚至亏损的风险;4)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而面临的港股通机制风险;5)境外投资额度不足或受政策影响可能产生的风险。此外,本基金还面临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市场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汇率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以及开通外币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相应风险等;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股票、债券、衍生品、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等的相关风险;以及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2)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投资面临的特有风险。
(4)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易方达全球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代码:019155,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代码:019156,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代码:019157,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代码:019158)
2.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A类和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A类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按照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8位。各类份额按各自初始面值发售。
5. 基金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6.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自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1日公开发售。在认购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5)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认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认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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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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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在募集期间不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使用银行卡直接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开展认购费率优惠活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本基金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及100万美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举例如下: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100,000元人民币,认购费率为0.12%,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人民币,则可认购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12%)=99,880.14元人民币
认购费用=100,000.00-99,880.14=119.86元人民币
认购份额=99,880.14/1.00+50/1.00=99,930.1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人民币,可得到99,930.14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100,000元人民币,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人民币,则可认购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98,814.23元人民币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元人民币
认购份额=98,814.23/1.00+50.00/1.00=98,864.2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人民币,可得到98,864.23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100,000美元,认购费率为0.12%,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为1美元对人民币6.3205元(即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则可认购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12%)=99,880.14美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880.14=119.86美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1.00/6.3205=0.15821533美元
认购份额 =99,880.14/0.15821533+10/0.15821533=631,355.64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美元,可得到631,355.64份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100,000美元,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为1美元对人民币6.3205元(即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则可认购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98,814.23美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美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1.00/6.3205=0.15821533美元
认购份额 =98,814.23/0.15821533+10/0.15821533=624,618.5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美元,可得到624,618.55份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五: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人民币,则可认购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人民币,可得到100,050.00份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为1美元对人民币6.3205元(即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则可认购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为: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1.00/6.3205=0.15821533美元
认购份额=100,000/0.15821533+10/0.15821533=632,113.2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美元,可得到632,113.21份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3)人民币基金份额、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分别以人民币元和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4.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6. 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登记机构一旦确认认购份额,将不再办理撤销。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非直销销售机构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登陆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3.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4.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通过此账户进行。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普通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
(2)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
(4)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含印鉴卡)》;
(5)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交易协议书》;
(6)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7)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8)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经办人签章的《调查问卷》、《投资者风险告知函》;
(9)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控制人签章《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机构专业投资者开户需提供的材料,请参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的《机构客户业务操作指南》。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交易等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直销中心与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6.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20-85102506
(三)非直销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或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开立的直销专户。
a. 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东城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b. 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c.其他直销专户信息,请见本公司网站。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交认购申请时,可选择当日有效或3天内有效(如果不选则默认为当日有效),对于选择当日有效的申请,资金晚于截止时间到账的,则视为无效申请;对于选择3天内有效的申请,以资金实际到账之日作为有效申请受理日,资金晚于当日截止时间到账的,则次日为有效申请受理日。
2.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非直销销售机构扣款。
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个人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非直销销售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卡;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今后投资者认(申)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4.个人投资者可在非直销销售机构指定的网点认购基金,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或登陆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二)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2)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出示投资者本人的指定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4)提供由本人签字的《调查问卷》一份;
(5)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一份;
(6)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2)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 直销中心与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20-85102506
(三)非直销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其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
2.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开立的直销专户。
a.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东城支行
账号:3602031419200088891
b.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c.其他直销专户信息,请见本公司网站。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交认购申请时,可选择当日有效或3天内有效(如果不选则默认为当日有效),对于选择当日有效的申请,资金晚于截止时间到账的,则视为无效申请;对于选择3天内有效的申请,以资金实际到账之日作为有效申请受理日,资金晚于当日截止时间到账的,则次日为有效申请受理日。
3.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非直销销售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过户登记与退款
1. 本基金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2. 在发售期内被确认无效的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划出,在发售结束后被确认无效的认购资金,将于验资完成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划出。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 募集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在托管行的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委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在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3. 若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488
联系人:闵俊杰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募集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18088)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直销中心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暂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飘飘
联系人:赵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