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23-053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蓝色光标”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赵文权先生及股东孙陶然先生通知,上述股东已于2023年8月15日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一致决定解除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上述股东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文权先生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2020年4月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权先生与公司股东孙陶然先生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孙陶然先生将其持有蓝色光标80,636,31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4%)及其孳生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赵文权先生代为行使,并在协议约定事项上与赵文权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部分股东终止原委托投票协议暨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在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赵文权先生与孙陶然先生在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事项及一致行动的事项范围均保持一致意见,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情况
赵文权先生与孙陶然先生于2023年8月15日签订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协议》,双方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自《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赵文权先生与孙陶然先生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
三、《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任职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前,孙陶然先生将其持有的全部 80,636,31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24%)及其孳生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文权先生代为行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文权先生通过直接持有以及委托投票暨一致行动安排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总计为180,636,314股,占本公司股本的7.26%。赵文权先生及孙陶然先生具体持股及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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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赵文权先生及孙陶然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公司职务保持不变,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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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截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不存在特殊表决权股份或表决权委托安排,公司的任何股东单独均无法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或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条规定的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需经股东大会按股东股权比例表决决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任免,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对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双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但双方各自所持公司股份不变。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情况
1、公司不存在管理层控制的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现为9人,董事会成员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股东大会累积投票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有3名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至少需要经半数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公司不存在管理层控制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多个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况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赵文权先生、孙陶然先生已出具书面确认,其与公司的其他前十大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公司不存在多个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管理层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规范运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有明确的权限划分,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公司的经营决策与股东之间保持独立。公司管理层系由公司董事会依法聘任,不存在股东直接委派公司管理层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目前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和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依据《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赵文权先生与孙陶然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二)《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协议》签署前,赵文权先生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协议》签署后,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九、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协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终止一致行动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