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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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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
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

2023-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3-037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

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Ceyuan HK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策源创投”)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7.4919%减少至4.9999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股东策源创投发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披露了《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58,973,147股,策源创投所持公司股份由转增实施前的11,113,332股变更至15,558,665股,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策源创投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格灵深瞳股份共计5,355,337股,累计减持比例为2.4920%,交易股份性质为流通A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

1.上表2023年3月17日-2023年6月9日的减持比例以公司实施2022年度转增前总股本184,980,819股计算所得;2023年7月4日-2023年8月16日的减持比例以公司当前总股本258,973,147股计算所得;

2.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注:本次变动前的持股比例按照总股本184,980,819股计算,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按照当前总股本258,973,147股计算。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性文件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前承诺的情况;

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仍在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其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股价变动趋势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减持,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继续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格灵深瞳

股票代码:688207

信息披露义务人:Ceyuan HK Holdings Limited

注册地址:Suite 603, 6F, Laws Commercial Plaza, Cheung Sha Wan Road, Kowloon, Hong Kong

通讯地址:Unit 303, 3F, Far East Finance Centre, 16 Harcourt Road, Admiralty, Hong Kong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3年8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2023年8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经营及资金安排需要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格灵深瞳股份的计划安排。

2、根据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策源创投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699,6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2023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数量过半暨减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948,536股,占公司总股本4.9999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若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3,858,540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184,980,819股的7.4919%。

本次权益变动后,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票12,948,5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5%。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披露了《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58,973,147股,策源创投所持公司股份由转增实施前的11,113,332股变更至15,558,665股,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策源创投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格灵深瞳股份共计5,355,337股,累计减持比例为2.4920%,交易股份性质为流通A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

1.上表2023年3月17日-2023年6月9日的减持比例以公司实施2022年度转增前总股本184,980,819股计算所得;2023年7月4日-2023年8月16日的减持比例以公司当前总股本258,973,147股计算所得;

2.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表:

注:本次变动前的持股比例按照总股本184,980,819股计算,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按照当前总股本258,973,147股计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Ceyuan HK Holdings Limited

董事:冯波

董事:王逸

2023年8月18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格灵深瞳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注: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Ceyuan HK Holdings Limited

董事:冯波

董事:王逸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