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090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决定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23年8月1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参会代表认真讨论,选举王顺奎、王伟、刘云涛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王顺奎、王伟、刘云涛先生当选为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届时将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至第八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王顺奎先生个人简历
王顺奎,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曾任烟台市水产职工学校教师;烟台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政工科、办公室职员;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产良种场副场长,开发区分公司经理、莱州海底牧场场长,现任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养殖事业部部长、海洋事业部总裁助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截至目前,王顺奎先生持有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0.07%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顺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王伟先生个人简历
王伟,男,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曾任蓬莱马格庄渔政站技术员;烟台鲁星食品有限公司营业部科长、营业部部长;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贸易本部副本部长、亚洲事业部经理,海洋事业部副总裁。
截至目前,王伟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刘云涛先生个人简历
刘云涛,男,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烟台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冷藏厂技术员,烟台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冷藏厂副厂长,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冷藏厂副厂长,现任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胶原蛋白工厂厂长,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洋事业部总裁助理。
刘云涛先生持有公司900股股份,持有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1.08%股份;除上述表述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091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星期五)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1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召集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唐积玉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唐积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审议事项合法、完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73人,代表股份493,207,5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2089%。(该统计结果系剔除现场和网络无效投票结果)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186,769,0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69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1人,代表股份306,740,1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55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7人,代表股份233,614,2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88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9人,代表股份95,825,7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66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9人,代表股份138,090,1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2574%。
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在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同意聘任唐积玉、车志远、吴俊、黄治华、王帅五人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如下:
1.选举唐积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03,693,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0,033,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
唐积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车志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5,134,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35,134,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46%。
车志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吴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33,398,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33,398,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52%。
吴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黄治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05,807,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3,807,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7%。
黄治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王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33,723,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1,823,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
王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柴俊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39,879,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9,879,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9%。
柴俊林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未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选举龚俊宇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38,786,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8,786,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2%。
龚俊宇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未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选举许子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516,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516,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
许子军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未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选举刘建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706,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06,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
刘建平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未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选举罗笛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79,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79,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
罗笛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未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选举檀国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716,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16,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
檀国民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未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在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同意聘任李家强先生、于江先生、徐景熙先生三人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如下:
1.选举李家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3,709,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83,709,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44%。
李家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于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78,366,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2,416,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80%。
于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伍喆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40,672,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672,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3%。
伍喆先生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选举刁少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570,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570,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
刁少龙先生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选举徐景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8,870,7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8.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6,040,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7%。
徐景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在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同意聘任步晶晶女士、李志凌女士二人担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1.选举步晶晶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3,636,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4,04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50%。
步晶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选举李志凌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2,746,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3,153,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2%。
李志凌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选举刘泽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58,311,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311,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
刘泽清女士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选举王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777,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77,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
王龙先生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相关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的子议案,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议案以逐项表决的投票方式对以下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71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700%;反对6,81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501%;弃权2,7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067,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136%;反对6,8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190%;弃权2,7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435,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00%;反对6,81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501%;弃权3,00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785,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929%;反对6,8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190%;弃权3,00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8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与张智敏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451,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2233%;反对6,9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714%;弃权104,893,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3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801,0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433%;反对6,9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620%;弃权4,893,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4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与烟台云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742,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0726%;反对109,779,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3443%;弃权2,7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092,0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398%;反对9,779,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63%;弃权2,7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3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与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991,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1256%;反对109,119,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38%;弃权3,1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341,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466%;反对9,119,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036%;弃权3,1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9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09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后,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成员提名情况,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对公司控制权情况进行了谨慎甄别。经公司审慎判断认定本次换届选举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或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2023 年8月10日,公司前五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目前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优禾”),持股数量为100,000,000股,持股比例为13.22%;
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朱春生及车轼,合计持股数量为90,943,313股,持股比例为12.02%,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股东未披露相互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或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超过30%的股东。
2、上市公司不存在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
根据《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均由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产生。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后,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成员名单及提名主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及提名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提名情况、履历背景、当选情况及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分析,王帅曾任职于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唐积玉、车志远曾任职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俊曾任职于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黄治华曾任职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履历背景及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分析公司目前的前五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均无法控制公司董事会。
3、公司2022年至今股东大会出席率表明上市公司不存在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公司2022年至今召开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出席率均在55%以上,湖南优禾持股10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22%;东方海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90,943,3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2%。如前所述,公司股权较为分散且湖南优禾与海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较为接近,公司任一股东不会亦无法通过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股东均不能控制公司,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在目前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成员提名情况,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公司不存在《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一家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
三、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后不会对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及资产完整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