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公告编号:临2023-068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21,414.84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债务重整结束后,公司通过主动发起诉讼解决公司和项目长期应收款。部分诉讼(仲裁)案件通过协商达成项目还款方案;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如后续最终得到法院支持,预计将对报表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加大回款力度,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仲裁)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7例,累计金额合计为21,414.84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解除行政协议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2月12日、2021年2月11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7日、2021年11月6日、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5月28日、2022年8月13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21日、2023年6月8日和2023年8月3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和《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临2020-075、临2020-117、临2021-017、临2021-029、临2021-075、临2021-081、临2021-086、临2021-103、临2021-104、临2021-106、临2022-015、临2022-059、临2022-090、临2022-124、临2022-135、临2023-055、临2023-062),其中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是公司下属项目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运营款项,导致银行还款逾期。通过协商和解,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宁0104民初9186号),调解如下:(1)截至2023年7月20日,被告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宁夏分行”)的贷款本金余额为27,508,603.30元;截至2023年7月20日被告欠付本金(已逾期)3,077,265.28元,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736,630.27元;被告自2023年7月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偿还300,000元,直至付清上述欠付本金(已逾期)3,077,265.28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2)除第一项逾期贷款本息外,后续贷款本息被告继续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交行宁夏分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按时偿还;(3)如被告就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还款的,视为《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就《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交行宁夏分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的剩余全部未付贷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如到2024年7月30日,被告仍未将第一项、第二项剩余全部款项足额清偿的,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提供质押的污水处理费及自来水费收费权就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170元,由原告承担45,585元,由被告承担45,585元;案件受理费91,17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3年8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与贺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682民初2335号一审判决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勇的全部诉讼请求。贺勇不服一审判决于2023年1月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0682民初2335号,改判被上诉人博天环境向上诉人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0,264,004.35元,并从上诉人起诉之日(2022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上诉人什邡国润排水有限公司在欠付被上诉人博天环境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于2023年8月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06民终748号),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勇撤回上诉。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22)川0682民初2335号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3,384元,减半收取为41,692元,由上诉人贺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据终审裁定博天环境不承担责任。
(三)与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08民初15931号一审判决书驳回原告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3年2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2)渝0108民初15931号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5,323,590元;判令上诉人在5,323,590元范围内,对重庆轨道交通环线涂山车辆段原富力现代广场C地块医疗垃圾污染场地及周边区域治理及修复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于2023年8月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渝05民终3110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065元,由上诉人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终审判决博天环境不承担责任。
(四)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冶市支行的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是公司下属项目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运营款项,导致银行还款逾期。通过协商和解,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鄂02民初216号),调解如下:(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冶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大冶支行”)、大冶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博瑞”)共同确认截止到2023年8月8日,大冶博瑞尚欠农发行大冶支行贷款本金13,800万元及相关利息。大冶博瑞继续按照与农发行大冶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若大冶博瑞未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八条履行还款义务,则农发行大冶支行有权于大冶博瑞违约之次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律师代理费60,000元由农发行大冶支行自行承担;(4)农发行大冶支行、大冶博瑞再无其他争议,本案纠纷就此了结。案件受理费792,431.35元,减半收取396,215.68元,由农发行大冶支行自愿负担。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今,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7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21,414.84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案件2例,涉及金额为21,016.73万元,公司作为被告案件5例,涉及金额为398.11万元。本次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均为公司作为原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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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的合同款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
(二)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大同市城市管理局的解除行政协议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大同市城市管理局
第三人: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因解除行政协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大同市御东新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4月18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能收回的工程款人民币63,01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4月18日前欠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人民币20,601,783.20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欠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为人民币546,389.32元;(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额19,873,860.12元;(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4月18日后应由被告承担但原告实际承担的运营成本5,000,384.10元(前述(2)至(6)项合计人民币109,034,916.74元);(7)请求判令第三人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8)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经获得法院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2、与平罗县人民政府的解除行政协议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二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罗平县人民政府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公司全资子公司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二水务有限公司因解除行政协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共计7,457.55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商业运营日延误违约金330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2月至2023年7月31日污水处理费共计2,200.08万元及利息125.60万元,并按照LPR+1%持续计算至污水处理服务费实际清偿之日止;(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31日至合同实际解除之日的污水处理费及利息;(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经获得法院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后续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最终得到法院支持,预计将对报表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公告编号:临2023-069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出资款人民币47,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涉及的出资款等债权已向公司重整申报债权,公司将依据《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深圳前海唯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唯实”)就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水务”)和博中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中投资”)共计三被告与其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合资协议书》和《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引起的股东出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9)。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初4934号,判决如下:
1、博华水务、博天环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45,000万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4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博中投资、博天环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2,000万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博华水务、博天环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前海唯实支付逾期违约金(以4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自2021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出资款之日止);
4、博中投资、博天环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前海唯实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自2021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出资款之日止)。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1,808.5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博华水务、博中投资、博天环境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前海唯实预交,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博华水务、博中投资、博天环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案件涉及的出资款等债权已向公司重整申报债权,公司将依据《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初4934号)。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