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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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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1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01号),同意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1,16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11,6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6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099,675.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8,900,324.8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7日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040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三方监管协议》中简称“甲方”)于2023年8月17日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银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8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1: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8,900,324.88元,与上表中存储金额合计的差额部分为部分发行费用;

注2: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代为签署,实际该协议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履行,故该协议项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郭、周海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具有法律效应的法定代表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